连云港市支持新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连云港市支持新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新医药产业投资项目
1. 对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建设,特别是高端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建设,或全球标杆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二、支持新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2. 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按企业较上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改造和平台建设。对生物医药企业在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等国家部委发布的榜单中排名较上一个年度前进五位以上给予一定奖励。
(二)支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
3. 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以后年度按照出口增加额给予一定奖励。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新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给予一定奖励。对新通过美国、欧洲、日本上市许可并在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创新药品和高端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一定奖励。
(三)支持产品委托生产
4. 对市内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一定奖励。
5. 对市内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给予一定奖励。
三、支持新医药企业创新创优
(一)支持创新药品研制
6. 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生物制品,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给予一定奖励:完成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7. 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2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2类生物制品,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给予一定奖励:完成II、III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8. 对新取得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生物制品药品注册批件,每个批件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取得2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2类生物制品药品注册批件,给予一定奖励。
(二)支持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中药配方颗粒研制及中药注射剂再评价研究
9. 对新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第3—4类化学药、生物类似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一定奖励。
10. 对新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的药品,给予一定奖励。对新通过中药注射剂再评价药品,给予每个品种药品一定奖励。
(三)支持高端医疗器械研制
11. 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2. 对新获批创建的医药行业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获批建设医药行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且实际运作并经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一定奖励。
13. 对已经建成的运营良好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14. 对新设立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药品检测机构等具有国内、国际资质的平台载体,按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五)支持提供专业化合同研发服务
15. 对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合同研发服务的合同研发服务企业或机构,按经认定的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6. 对在境外跨国制药公司、著名医疗机构或临床研究机构工作三年以上的研发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来连云港医药企业工作的,可选择省属高校院所担任特聘教授或特聘研究员。对医药领域外籍高端人才、外籍技能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经许可,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对市内新建的高水平产教融合研究生教育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审核,按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