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支持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2023-04-25 09:57

关于支持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高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和前期政策实施效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纵深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进一步聚焦发展重点、集成政策资源、创新支持方式,全力推动项目建设、助力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着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加快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为无锡勇做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勇创全省“强富美高”建设示范区、勇当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要求

  (一)突出战略导向。围绕发展“三大经济”、太湖湾科创带建设等重大部署,按照“有进有退、优化结构”的要求,加大对产业强市、创新驱动等重大战略的支持力度。 

  (二)明确发展目标。科学设定“十四五”发展战略目标,明确规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率等产业强市核心指标,围绕目标设计出台更加精准的产业政策。 

  (三)聚焦重点领域。聚焦太湖湾科创带建设,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发展,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引进旗舰项目、集聚创新资金、打造标杆园区、用好优质资本,减少一般竞争性领域投入。 

  (四)优化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降本减负政策,打造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差异化支持体系,提高组织管理水平,改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主要举措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安排现代产业发展资金总量不低于 350 亿元,统筹支持太湖湾科创带建设、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和文化建设。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开展“五园五区六带”建设,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用足用好各类政策工具。用足用好国家减税降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造企业研发费用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阶段性企业社保费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和各类降低企业成本举措。财政政策与上述税费优惠政策适当错位制定,发挥最大支持效应。 

  (三)加快财政支持方式转变。到“十四五”末,“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转”等创新支持方式占比逐步提高到 50%,依规通过县区转移支付、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不同类型企业发展,解决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逐步减少无偿拨款类扶持政策,能用创新支持方式的,原则上不再保留传统支持方式。 

  (四)实行统分结合管理模式。对重大支出和重大决策,由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实行总量预算范围内“统一申报、好中选优、集体决策”工作机制;对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政策,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部门间会商审核机制;其他政策由主管部门牵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择优扶持。 

  (五)突出财政政策绩效导向。通过设立定量考核的预期经济指标、社会指标等绩效目标,提高政策制定出台的精准性;通过事前明确扶持项目绩效目标,提高具体扶持政策的针对性;通过完善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分配和管理的科学性。 

  (六)加强产业发展市、区联动。明确市、市(县)区在产业发展中各自职责分工,分层管理,形成合力。市级产业政策主要支持重大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市(县)区主要制定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微政策;鼓励各地区新建、引进重大项目,市级根据各地区重大项目新建、引进数量、金额、经济社会综合贡献等因素,按照“拨改转”方式,切块用于各地区重大项目支持,市级不再受理各地区具体重大项目扶持申请。 

  四、具体政策 

  (一)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1.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对首次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等国家重大创新平台的企业(单位),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成果转化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质检中心、省计量中心、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单位),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大院大所科技合作

  ——鼓励大院大所在无锡设立投入主体多元化、集聚资源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公司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建设期内的公司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 1000万元的支持,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支持;对已经建成的公司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投入、政府引导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及孵化情况,分档择优按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单个机构最长支持 3 年。 

  3.支持企业关键技术攻关

  ——实施“太湖之光”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支持在物联网、5G、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高端装备、软件、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空天海洋、“两机”零部件、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医疗卫生、国防军工等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分档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资助。  

  4.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众创社区的机构,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以上孵化链条的机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积极融入长三角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对使用“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按实际使用省科技创新券的额度 1∶1 给予最高 10 万元联动奖补;对于获得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绩效奖励的本市服务机构,按获得省级绩效奖励金额 1∶1 给予最高 50 万元联动奖补。 

  5.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主要通过政府引导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示范工程。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优质项目,创造条件向其提供应用场景支持。 

  ——实施技术转移奖励。我市企业引进市内外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的,分档择优按不超过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我市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本市企业引进科技成果的,分档择优按不超过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100万元,促进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 

  ——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根据合作成果择优支持,按不超过企业前期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合作经费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6.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 

  ——每年评选雏鹰企业 100 家、瞪羚企业 50 家和准独角兽企业 10 家。对经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优先通过政府引导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鼓励各地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市级根据各地区“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考核,考核后在年度总量预算内通过“拨改转”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奖励。 

  7.深化企业国际科技合作 

  ——支持我市企业在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研发机构,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后,根据其孵化或研发项目在我市成果转化的效果,分档择优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运营补助,最长连续支持 3 年。 

  8.推动科技保险服务创新

  ——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创业风险,对依规开发科技保险新产品并实质性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9.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且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资 1000 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技术和设备投资额 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3000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分别按不超过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 5%、6%、7%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0 万元,最长支持 3 年。 

  10.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加大各地区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地区引进总投资 15 亿— 9 — 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总投资 3 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市级根据各地区重大项目引进目标,考核后在年度总量预算内通过“拨改转”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对本地区重大项目的综合扶持。 

  ——对当年到账外资超 3000 万美元的外资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到账外资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0 万元;对当年到账外资超 1000 万美元的外资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民营企业当年以跨国并购再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境外资本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到账外资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万元;对外资利润再投或转增资本超 1 亿元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到账外资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1.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和特色企业发展 

  ——鼓励各地区加大“世界 500 强”(《财富》杂志发布)、“中国企业 500 强”(中企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等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市级根据各地区净增重点龙头企业数量,考核后在年度总量预算内通过“拨改转”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对本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奖励。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给予最高 8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对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进行优化升级和协同创新;鼓励相关机构建设面向服务型制造的专业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按照服务项目投入的 10%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 

  12.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 1%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 1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 2%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 5 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 3%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60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 

  ——经营贡献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年度起,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连续 3 年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 

  13.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企业为在境内上市聘请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中介机构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最高给予 50 万元资金奖励;企业报江苏证监局辅导被正式受理的,最高给予 50 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 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的,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境外主板上市。企业直接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且募集资金 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的,最高给予250 万元奖励。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的方式成功上市,在成功上市一年内,将募集到的外资直接增资至本市主体运营公司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的 1%进行奖励,具体按照引进外资相关条款执行。 

  ——鼓励上市企业增发融资。企业上市后在境内实现股票增发融资,且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募集资金额 10 亿元以内的,最高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 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对企业对外投资 200 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按不超过境外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 

  ——对企业开展出口产品结构调整,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新产品签约国际知名企业(品牌)采购的,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 20%给予奖励;对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中标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等采购,或境外承揽、中标定制化、集成式重大项目,带动产品、技术、服务、标准整体输出的,按不超过中标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对年出口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建立保贷融机制,对企业自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及开展信保融资、资信管理等给予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 

  ——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对企业以境外宣传广告、商标、专利、国际认证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10 万元。对企业通过 CNAS、REACH等示范性认证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以区域性分拨中心等形式开展国际供应链创新试点、带动外贸进出口显著增长的项目给予支持。 

  15.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应用

  ——鼓励企业加强具备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新认定的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按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 3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 100 万元。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或列入《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投保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投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且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江苏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 100 万元。 

  16.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择优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对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每个培育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支持。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储备。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丰富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和高水平建设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支持;对高知名度商标和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支持。 

  ——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对获得无锡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5 万元、8 万元、5 万元的支持。鼓励各地区加大高质量知识产权培育,市级对各地区“每十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在年度预算总量内通过“拨改转”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对本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方面的培育奖励。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5 万元支持。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支持创新主体对其拥有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单个或组合混合知识产权投保,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 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 30万元。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起单位,按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 

  17.支持企业质量建设 

  ——支持提升质量水平。对首次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和“无锡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和20 万元的奖励,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扶持。 

  ——对获得“飞凤奖”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扶持;对首次获得“腾飞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扶持。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单位)参与标准化活动,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承担国际、全国和地方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分档择优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支持。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扶持。 

  (四)支持重点产业集群 

  18.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企业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对具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提升无锡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信创应用、5G(含窄带物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领域产业链成效明显的非垄断类企业应用示范项目,分档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300 万元。 

  ——推动智能制造提升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智能制造设备投入。对技术和设备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 8%择优给予补助,最高 100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对物联网、5G、车联网、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领域产品产业化项目投入,对完成技术和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且形成销售的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 8%择优给予补助,最高 500 万元;对技术和服务投资额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两化融合项目,按不超过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8%择优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 

  ——对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或明显技术优势,注册 3 年内在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2000 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10%进行分档补助,最高 500 万元。对注册 3 年内在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1 亿元的生产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5%进行分档补助,最高 1000 万元。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制程达到一定节点的产品工程流片(含 MPW)项目,按不超过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含掩模制版)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普通产品支持总额最高 300 万元,工艺制程达到 45nm 及以下的产品支持总额最高 600 万元。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 EDA 设计工具进行设计,支出费用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其成效和产品成熟度,按不超过其实际发生费用的 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 100万元;对企业购买 IP 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不超过其购买 IP实际支付费用的 4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 200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含平台型软件、开源软件)、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项目,按不超过直接相关的项目投资额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软件类资质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软件产品,最高可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CMMI4、CMMI5 级资质认证、IT 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ITSS 成熟度、DCMM、CS等能力评估和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认证类奖励,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扶持。 

  对获评中国软件名园、国家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等授牌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江苏省软件名园、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大数据产业园、互联网众创园、物联网产业园、“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试点园区”等授牌的园区运营主体,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园区(集聚区)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支持数据要素交易。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数据资源流通与交易业务,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对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000 万元的数据交易平台,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交易额首次达到 1 亿元的数据交易平台,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 

  ——鼓励企业主动承担国家、省级试点项目,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且建成验收通过后的企业,对获得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智能制造标杆、智能工厂(车间)、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省级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领域相关荣誉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相关单位参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的企业类建设单位,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20.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创新药研发资助。对已在国内开展 I、II、III 期临床试验,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销售的 1 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和 1 类中药,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分档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 25%,最高分别为 600 万元、1200 万元和 35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 1 亿元。 

  ——改良型新药研发资助。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安全性有效性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内完成 II、III 期临床试验,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改良型新药,分档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 20%,最高分别为 600 万元、1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 3000 万元。 

  ——仿制药研发资助。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制剂品种,并在我市进行生产销售的,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 20%给予奖励,分档择优给予每个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最高 5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1000万元。 

  ——高端医疗器械研发资助。对企业自主研发首次获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市进行产业化的产品,分档择优给予三类医疗器械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 20%,每个品种最高 300 万元的资助;分档择优给予二类医疗器械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 10%,每个品种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0 万元。

  ——对获批上市许可并在我市生产销售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择优支持,连续 3 年根据销售额给予分档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高端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或对外委托生产并在我市实现销售的,择优支持,连续 3 年根据销售额给予分档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支持企业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我市研发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通过 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分档择优给予每个产品最高 1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1.支持枢纽经济发展 

  ——支持物流业创新发展。鼓励打造多式联运、保税物流等现代快递物流体系,支持开展末端共配等物流新业态项目试点。 

  ——支持提升无锡口岸能级。完善国际物流配送体系,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推动各类要素资源向我市交通枢纽集聚布局。 

  22.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市级根据各地区服务业集聚区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情况,规上服务业企业入库情况,考核后在年度总量预算内通过“拨改转”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对主导产业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完善、产业发展引领作用明显的集聚区给予奖励。 

  ——鼓励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各地区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市级通过“拨改转”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企业在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当期投资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最高给予当期投资额 10%的补助,对同一项目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 2 年,累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对企业在金融服务、人力资源和咨询服务、会展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旅游休闲服务、健康养老服务、商贸服务领域新增投资项目当期投资达到 300 万元以上,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按不超过当期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最长连续支持 2 年,累计最高补助 200 万元。 

  ——鼓励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现代服务业特定领域领军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开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对融合发展示范效应强、效益好的骨干龙头企业,参照服务型制造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经营创新、设备更新和连锁经营,进行原址保护、品牌宣传和知识产权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50 万元。 

  ——支持首店首发经济。对知名品牌在本市注册法人企业并开设中国首店、江苏首店,首年开票销售额(营业额)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支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调整优化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体制机制,对完成改造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参与改造提升的主体,经考核后在年度总量预算内给予相应支持。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成效显著的企业,分档给予补助,最高 200 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租用公共海外仓、开设跨境体验店等形式拓展市场,按实际支出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对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进出口通关便捷渠道的跨境电商监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的70%给予补助,最高 200 万元;对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一定数量、跨境电商交易实绩达到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分档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支持。 

  ——对采用电子商务服务且在线交易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企业,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分档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100万元。 

  ——支持市场主体集聚优质直播电商平台、MCN 机构、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直播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商业楼宇建筑面积达 3000 平方米以上,电商直播间达到 20 间以上,在线交易规模显著的基地,按不超过直播电商基地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 100 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商务荣誉的电商企业和基地,分档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

  ——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 50 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行业平均增幅的,分档给予补助,最高 150 万元。对上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收入达 1000 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行业平均增幅的,分档给予补助,最高 60 万元。 

  23.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对首次评定的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旅游企业提升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对旅游企业新建或改扩建旅游集散中心、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点)、旅游交通设施、停车场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分档择优给予当年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 100 万元。 

  ——支持旅游广告联合投放。对参加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广告联合投放的 4A 级及以上景区,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 10%给予补助,最高 50 万元。 

  ——支持品牌旅行社。对首次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旅游节会品牌活动打造。鼓励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依规开展本地组织的省级以上节会、赛事活动和夜游文化项目,对国际性项目(国际性组织主办企业承办)、全国性项目(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主办企业承办)、省级项目(省级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主办企业承办)分档择优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文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客情监测与分析系统、智慧全域旅游、旅游网站、官方抖音、官方微信微博、公共文化场馆的公共服务系统等文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 

  24.支持展会经济发展 

  ——支持举办市场化会展活动。对在专业场馆举办展期 3 天以上、展览折合标准摊位数 300 个以上的会展活动,给予每个标摊最高 600 元补贴。其中,符合我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两机”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头部企业(机构)参加多,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等组织认证,举办配套会议活动的,可通过上浮补贴标准等方式增加补贴,单个会展活动最高支持 300万元。 

  ——对举办 2 天以上 200 人以上的专业会议,给予会议投入场租、搭建等会务成本最高 50%和会议客人住宿夜间数 120 元/每间的补贴。其中头部企业(机构)参加多,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组织认证的,可通过上浮补贴标准等方式增加补贴,单个会议最高支持 300 万元。 

  ——支持会展业市场主体发展。鼓励国内外著名会展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营机构,对当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超过 500 万元,且市外会展项目收入占比达 30%以上的,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 24 — 贡献分档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在我市注册后年展会人数递增较多、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机构,其单个会展项目在符合前款会展项目要求的基础上,最高给予500 万元奖励。对我市会展机构注册后获得国际权威会展行业组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会展产业集聚区建设。对无锡经开区会展产业集聚区建设和运营情况开展综合考核,根据区内会展投入、设施利用、配套服务水平、品牌展会数量、市场主体增加、会展企业营业收入、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确定考核等次,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支持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太湖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培训机构等合作,对为无锡会展业提供宣传推广、招商引资、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行业认证等方面服务的,给予支持。 

  25.支持节能环保产业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绿色设计产品企业、绿色园区称号的单位,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的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以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节能量达到 300 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 100 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高按每吨标准煤 5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 

  ——对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推广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水、节材、废弃物资源化、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碳中和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 

  ——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节能信息服务、节能基础管理等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具体成效分档择优给予最高100 万元补助。 

  ——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和配套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促进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建设,形成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和纯电、插电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6.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加快推进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改革,壮大政府引导的投资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国调基金(二期)等基金的撬动作用,支持重点产业、会展经济等发展;扩大天使引导基金规模,将天使引导基金风险容忍度提升至 40%,进一步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具备资源禀赋优势的地区依规建设基金小镇,放大— 26 — 资本、人才、信息等要素集聚效应,完善产业生态链,争创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 

  ——发挥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在信保基金融资增信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等风险补偿业务范围,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信保基金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 

  ——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通过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等方式,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发展。 

  27.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信用信息系统或者嵌入式信用应用系统,且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的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 

  ——对开发和创新的信用产品与服务项目,且形成行业或领域的典型应用,按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实际应用数量、总额给予支持,最高 20 万元。 

  28.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企业搭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商务(服务业)服务平台、大数据服务平台、物联网与 5G 服务平台和重点产业集群促进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企业活跃度、满意度等指标考核后,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29.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展位费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15 万元。 

  (六)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30.培育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对首次获得国防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防专利的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的奖补。 

  ——推动国防产业集聚发展。对获批省级以上相关产业示范区(基地)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区。江阴、宜兴地区技术和设备总投资在 3 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在 30 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5 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符合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市级通过“拨改转”方式适当补贴。 

  本意见发布后,《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 号)及配套专项政策同时废止。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 

  本意见发布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分档择优评审办法、立项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要求。 

  本意见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承担。本意见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