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2023-04-25 11:34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 业化、价值链高端延伸和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 构建具有盐城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产业新体系, 促进现代服务业 质增效,现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对首次被认 定为国家、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区域)给予奖励,  分别  10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 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  鼓励工 业企业分离代物流、金融服务、科创服务、商务服务、大数据 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业务,  设立生产性服务业 独立法人企。对分离后新设立且新增列入统计库的生产性服务 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最高 不超30 万元。

   (三)支持企业数平台建设。 服务业规上企业、国家级省 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省级服务业领军企业开发建设平期满 1 年,  注册用户达到 100 个,  设备、技术投资额达 100 元以上的,  按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网络销售服务、 流专业服务等平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 云计算、大 数据等信息资讯服务平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平 台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四)支持企业服能力提升。 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 设计信息服务、节能环保、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产品及 设备售后连锁服务、融资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为提升服务 力, 年度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超过 200 万元的, 按新增设备、 技术投资额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物企业新应用物联网、冷链配送、托盘共用循环系统、智能 化分拣、智能识别标签、 X 光安检机、新能源等智能化、智慧化 和设备,  年度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超过 100 万元的,  按新 备、技术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五)支持企业用地保障需求。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利 用现有工业用地、工业厂房从事科技研发、检验检测等生产性 务业的, 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 ,  过渡期为五年。土地用途变更为生产性服务业的,  并列入低 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经市、县人民政府 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推进集聚园区提质增效

   (六)支持集聚园区提档升级。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示范物流区、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点物流基地和 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 评定的省级范物流园区、重点物流基地和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 示范基地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集聚示范区和康养产业基地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 家、省级服务业综改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的 

   (七)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载体建设。 对市级以上服务业集 区(基地、园区)内新建的用于提供行业公共服务并运营一年 以上的平台载体,按平台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八)支持集聚区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集聚区企业高级经营 管理等才引进培育力度, 定期组织服务业集聚区有关企业、管 理机构负责人等开展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 创业服企业开展创业培训。

  三、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九)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 500 强”  (中企联发布)、“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企联发布)、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物流企业   50 强”(中物联发布) 、“中国民营物流企业 50 强”(中物联   )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持企业扩大规模。 对年度销售规模首次达到 2 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科创服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大数据服务、 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健康养老、软件信息、居民和家庭服 务等服务业企业和年度销售规模首次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金融服 务、现代商贸等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 连续两年保持增长, 年度新增销售达 1 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 业(不含房地产、金融、批发类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一) 支持企“小升规”“规上市”。对当年新增入库 规上服务业企业分时、分档进行奖励,  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8 万元。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  对上市(挂牌)的企业根 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创新示范。 对新评定的省级服务业领军企 、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机构)、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省 级重点物流企业和过国家 3A 4A 5A  级评估的物流企业给 予奖励,单个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 精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 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对主导制(修) 订国际标准 标准、行业标准,  并被相关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奖励,  单个 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信用建设。 对新评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每个企业给20 万元的奖励;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 三方信报告给予最高 50% 的补助,每份报告不超过2500 元(补 助资金通过信用服务机构给予市场主体); 对承担信用报告公益 性审核工作的信用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每份报告不超过 300 元。

  强化产业项目招引

   (十五)支持总部经济招引。 招引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 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总部,  以及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 行业前 10 强企业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 功能总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补助金额。

   (十六)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对列入省、市重大、重点 清单且年度设备、技术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按设备、 技术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废旧家电回和列入省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且年度设备、技术投资 额超过 300 万元的项目,  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补助,  单个企 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七)支持健康养老项目建设。 对列入全市康养产业重点 项目资计划的产业项目, 其中提供公益性康养服务部分, 竣工 验收投入使用后, 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使用 500 万元以上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提 供公性康养服务的固定资产投资, 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单个企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截至 2024 12 31  日,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除另有规定外,  财 政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支持范围为盐城市区(含大丰区 盐都区、亭湖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市发改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各县(市)结合地方实 参照本政策制定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