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2023-04-25 11: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4号)《淮安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淮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安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推进乡村建设等方面,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市直项目开展申报、项目实施管理和组织验收;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区)依据本办法,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农业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农业产业发展。用于支持包括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园区载体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农业产业、产品品牌打造等方面。

  2、农业绿色发展与转型升级。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新装备、新技术、新模式等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等方面。

  3、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二)农村建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三级先导”(先导区、先导镇、先导村)建设等方面

  (三)市委、市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其他重点任务和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综合性因素、专项工作任务,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提出具体资金分配计划。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

  第十二条 对县(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县(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以外,其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款等方式。县(区)具体方式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由社会主体承担实施的市直项目,待符合拨付条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每年印发的专项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于市有关文件印发60日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应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当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616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五年。《淮安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