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关于加快全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办发〔2022〕13号),推动盐城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支持重大项目招引
(一)鼓励项目招引。凡招引中国国旅集团、华侨城集团、中青旅集团、携程集团、复星旅游文化集团等知名旅游企业功能性总部或区域性中心,或在盐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洽谈补助协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文旅产业项目,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参照制造业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二)鼓励补链强链。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引一批带动性强、附加值高、发展潜力大的链条业态。凡招引餐饮、酒店、民宿、购物等业态知名品牌(连锁)店,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落实责任主体,在房租、营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鼓励委托招商。为盐城招引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由项目落地主体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含1亿元,累计金额,下同),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含3亿元),按实际到账资金的2‰给予奖励;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万元。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只奖励一次。
二、支持市场主体壮大
(四)加快个体转型。鼓励旅游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审核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五)鼓励升规(限)入统。建立健全“企升规(限)”重点企业培育库制度,对入库企业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报表等方面“一对一”指导服务。首次“升规(限)入统”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助。
(六)支持培大育强。实施规(限)上入统旅游企业分层培育、动态管理。凡在盐城注册经营,连续2年营业收入年增速超过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景区(度假区)1亿元以上、星级旅游饭店8000万元以上、旅行社5000万元以上的(不重复统计),认定后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七)推动规(限)改上市。优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入库培育,鼓励规(限)上企业直接融资,对上市(挂牌)的企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三、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八)当年创成国家或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
(九)当年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当年创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评为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内同一单位获得不同牌子的,按最高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十)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评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酒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二)当年创成国家级、省级文旅消费示范城市(单位)、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旅融合示范区的建设运营主体,在省级补助基数标准上,再增加30%补助。当年创成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四、支持旅游市场开拓
(十三)经市批准,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宣传平台以及重点客源地媒介进行旅游宣传,包含盐城市旅游宣传主题、标识的,市给予宣传费用20%的专项经费补助。
(十四)对参加文旅部文创商品评选或赛事活动,并获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参赛者3万元、2万元、1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十五)对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集散中心、城市商圈等区域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专营店(示范店),文旅部门优先向社会推荐。
(十六)对旅游景区建成智能监控、落地自驾、公共服务、文旅商城等模块,接入市智慧文旅平台的,验收合格后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十七)对组织市外二日游以上团队来盐的旅行社(或分社),执行《盐城市接待旅游团队奖励办法》,进行激励性奖励。
(十八)引导鼓励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客源市场拓展。支持重点旅游集团(景区)在沪设立市场拓展处,组织宣传推介、实施市场拓展、经营旅游专列等。
五、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聚焦产业发展方向。加大对旅游企业领军人才以及旅游管理、营销、市场开发、会展策划、金牌导游等专业人才招引力度。鼓励校地合作,产学研结合,围绕市场需求开展从业人员定向培养、技术转移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
(二十)聚焦人才引进生态。深入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加大旅游人才引进力度,科学设定旅游人才评价标准,参照执行“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
(二十一)聚焦市场转化活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且在盐城境内工作年限达5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市立项的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且当年非遗类作品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支持旅游环境打造
(二十二)列入省、市年度重点旅游项目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创新民宿业土地供给、消防备案和证照办理,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宅、废弃闲置厂房、仓储设施等培植发展文旅业态。
(二十三)实行重大项目专班服务。经双方协商,可采取保留身份、保留待遇等方式,选派事业人员进行一对一帮扶。
(二十四)在盐投资的旅游企业和重大旅游项目,由人社部门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旅游企业对新录用参保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培训补贴。
(二十五)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党建、工会、公务、会展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将民宿、乡村重点村、旅游景点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将采购旅游年卡纳入单位工会支出开支范围;将酒店、民宿等纳入财政定点接待单位;在节庆展会、重大活动等方面加大购买餐饮住宿公共服务力度等。
(二十六)规范和加强市重点院校校地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支持校地合作专项资金重点向文旅产业项目倾斜。
(二十七)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二十八)除政府或本文件明确奖补主体外,本政策意见中创牌类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项目,市、区“五五”分担,各县(市)参照本政策意见,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不低于本政策标准执行。
(二十九)本政策由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2025年度。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29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