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

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2023-04-25 12:21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一、加强创新技术突破

  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市级科技项目体系,设立3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发展、科技安全等专项,逐步推行“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

  2.鼓励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按国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在市内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且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4.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增长。对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通过创新券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最高10万元。

  5.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6.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实施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三、强化科创平台载体建设

  7.推进高能级载体平台建设。面向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引进国家级创新人才团队来盐创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实验室等科创载体,按实际支出20%给予支持,年度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平台实施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加快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转化。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的,最高奖励10万元。

  9.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力度,大力招引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两年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考评优秀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10.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打造全链条创业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市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加强人才创新站点建设。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获批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园区创新发展

  12.支持园区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围绕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科创重点指标,组织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3.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新认定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园区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

  14.支持园区集聚科创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园区,对新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市场化股权投资资金投入的科创型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推进科技协同创新

  15.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开展国(境)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等产学研活动。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务标准由财政承担。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省、市科技副总的不重复奖励。鼓励和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获批建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设期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

  16.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支持各地到创新资源丰富地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在盐落地项目的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各地建设市内离岸科创中心,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市、县(市、区)相关科技政策。

  六、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17.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加快推进市科创中心建设,努力打造科创服务业集聚区,对入驻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技术产权交易,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鼓励科技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招引市外科创项目、引进海外人才(团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促成技术产权交易及其他科创服务,对其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8.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大力招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盐设立各类创新子基金,根据子基金项目投向予以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50%的配套出资。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评估,按其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3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市级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

  19.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在盐牵头举办的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国家层面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承办省、市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我市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年组织举办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在各级各类获奖中不重复奖励。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创新创业大赛落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0.强化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设立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对在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效力溯及2021年1月1日,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县(市、区)相关政策不得低于市级标准,鼓励各地根据情况提高奖励额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涉资金来源区由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县(市)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县(市)财政承担的10%,对县(市)进行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