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全面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在严格执行《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立足经济运行现状,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 鼓励工业企业增产扩产,对2023年一季度完成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同比增速超10%的企业,在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集聚)盘子内,按照产值增速排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市财政从市级产业引导资金(产业集聚)中安排500万元资金,市与县、市与区分别按照2:8、5:5比例兑现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支持,2023年力争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全年累计投放超过35亿元,支持小微市场主体超过4000户。促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年内实现促融200亿元以上。积极推广应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增强动产融资可得性。市属国有小贷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适当下浮贷款利率,下浮范围在1%以内,并采取“展期”“按季结息”“按半年结息”等多种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周转问题。(责任单位: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广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速金融”等金融服务平台接入“宿心办”城市门户APP,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力度,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平台全年融资不低于300 亿元。开展金融保障重大项目推进、服务经济整体好转系列活动,组织银行机构重点产业链企业信贷专员开展挂钩走访,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人民银行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责任单位: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4. 对住宿餐饮业减半收取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减轻招工用工支出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落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月底前,对员工来源地较为集中,春节之后无法及时返岗的,开展点对点接返服务,对企业支出的包车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2月底前本市劳动力返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同级财政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2月底前外市职技院校、培训机构向企业输送外地劳动力来我市初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输送人员50人至100人、100人以上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工作补助。对向本市大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输送劳动力的各类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大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的中介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降低企业水电气支出,做好项目竣工前的水电气等要素接入,推动项目尽快竣工投产、达效升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及时调整工商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动态保持企业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全省最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8. 落实千亿级产业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对符合新能源、高端纺织、绿色食品三大千亿级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首次升规入统的奖励15万元,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再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百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每新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奖励200万元。梳理制定产业培育关键环节清单,对清单内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加大企业上市财税支持力度,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鼓励引导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等方式,开展多渠道融资,按照实际净融资额投入宿迁部分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全职在我市千亿级产业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提供年薪超过60万元的部分,按3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深入推进“5321”工程,对进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单个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入库设备投资额给予奖补,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0%、主导产业奖励8%、其他产业奖励5%,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为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且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6%奖励,最高200万元。获批国家、省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获批国家、省绿色产品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助力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对列入当年市级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重点项目计划、信息化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按信息化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批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车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的,奖励200万元,行业级、区域级、供应链平台奖励100万元,企业级平台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五星级上云企业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扩大投资提振消费
11. 全天候、全方位、全要素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对上争取的同时,加强市内资源统筹,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土地跟着项目走、资源跟着项目走”的导向,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能、用岸等方面,优先支持省级重大项目、百亿级项目以及市级重大项目,多措并举解决重大项目的要素保障问题。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扩大“带押过户”业务范围。深化工业厂房分层分幢登记,提高工业企业不动产抵押融资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建立重大项目联动服务机制、问题会办协调解决机制,专人专班做好重大项目需求沟通与措施落地,设立问题解决“绿色通道”,“一企一策”化解企业难题。在县(区)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根据审批权限,依法依规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完善拿地即开工、信用承诺制、容缺审批举措,做到“企业需求在哪里,服务跟进到哪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常态化向社会资本推介项目,规范有序推进PPP发展,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强化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服务保障,对纳入各地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推动形成促进民间投资良好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深化实施“135”消费提振计划,持续举办“嗨在宿迁·欢乐消费”等系列促消费活动,对中心城区零售、餐饮等行业重点企业参加市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宣传费5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组织开展中心城区零售、餐饮等行业限上入库企业销售竞赛,对经营规模首次达到中型企业标准的前5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首次达到大型企业标准的前2名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上述企业以外的销售额排名前10强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市限上社零增速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发放政府消费券,在重要消费节点,聚焦餐饮、零售、汽车、家电等重点领域,以数字人民币形式发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消费券,鼓励各县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持续营造消费氛围,不断提振消费信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繁荣城市夜间经济,以“酒都不打烊”为主品牌,规划集文化、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多种业态相融合的夜间消费集聚区。对在夜经济集聚区组织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市场主体,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费用50%的资金支持,单个活动不超过5万元,单个主体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积极发展首店经济、首发经济,支持核心商圈、重点街区和重点企业加大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引进力度,核心商圈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引进首次入驻中心城区的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商品)品牌的(每年公布鼓励重点引进知名品牌目录),每引进一个目录内的品牌,给予入驻主体1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优化消费平台载体,创成市级高品位特色商业街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创成省级高品位步行街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重点行业发展
19. 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扶持,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降低预售规模、购房补贴、提高公积金额度、货币化安置“房票”政策、二手房带押过户等方面,研究制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加强快递物流业扶持,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加强文旅休闲行业扶持,对已经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或暂缓交纳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缓解旅行社资金压力。出台《宿迁市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排5300万市级旅游业引导资金,通过奖补扶持为文旅企业注入发展动力。安排1000万元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文化企业(项目)发展和载体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22.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大对科创载体发展支持力度,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园区,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25. 支持扩大利用外资,对当年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技术产业项目,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制造业项目,给予不高于到资额1%的奖励,单体项目不超过100万元;3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给予不高于到资额2%的奖励,单体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属于境外世界500强或行业100强的外资企业,额外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利润再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实际使用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制造业项目,给予不高于当年实际到资额1%的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当年实际到资额2%的奖励,单体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排定210个境内外展会,统筹各级资金对参展企业给予支持。对企业参加当年市贸易促进计划内市重点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9㎡)不超过70%展位费支持,对其他境外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9㎡)不超过50%展位费支持;对企业参加计划内省重点展会、市重点展会的人员费,按照亚洲国家不超过5000元/人、德国不超过10000元/人、其他国家不超过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18㎡)、2人,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信保覆盖面,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超1万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实缴保费3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28. 优化医疗保障服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其中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调整为6%(不含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调整为7%,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参加宿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宿迁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助有关的门急诊费用,纳入专项保障范围,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75%,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标“五心”服务标准,实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自助办”“掌上办”,推进“全城通办”,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为企业提供贴心服务,擦亮宿迁速办品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与培育,遴选有实力、有经验的机构参与信用修复服务,为严重失信主体和受行政处罚企业提供公益性修复培训服务。实施“容缺”受理机制,简化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流程,材料齐全的,修复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当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发挥公安出入境“一站式”服务窗口作用,为外籍高管、外籍人才办理相关服务事项提供“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在华永久居留(绿卡)申请便利。依托警企服务中心,常态组织“全科体验、送法上门、精准帮办、风险研判”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市出台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加强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