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关于稳定扶持政策促进生猪产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生猪稳产保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我市生猪产能恢复成果,持续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农牧〔20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猪肉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和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种猪场、规模场和生猪大县为重点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力争通过5-10年努力,有效缓解生猪市场周期性波动,强化政策保障,提升生猪产业竞争力和疫病防控能力,打造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稳定在115%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稳定金融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继续对生猪产业上下游相关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积极稳妥探索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继续发挥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功能,为符合担保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淮安分行、淮安银保监分局、省农担淮安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不断加强生猪保险产品创新升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开展“保险+期货”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商业性”、“传统成本+价格收入”等组合保险,实现政策性保险产品和商业性保险产品有机组合。推进生猪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积极扩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淮安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加大支持。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升级自动化、智能化饲喂设施,完善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提升生猪养殖的现代化水平。保障生猪重大疫病防治以及处理处置等经费,支持动物防控体系、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完善建设等,提升生猪养殖疫病防控水平。稳定种猪生产,加快品种改良进程。落实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省以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定能繁母猪存栏和规模猪场存量。“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12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10.8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将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纳入生猪养殖系统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全市规模猪场数量保持在550家以上。不得违法拆除规模猪场,确需拆除的,各地政府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对设计年出栏5000头-8000头(不含8000头)的规模猪场,挂牌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实施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主要核心调控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以发改部门监测的生猪成本收益监测数据为准)3个月以上时,各县区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如能繁母猪存栏量仍在合理区间波动,但是种猪生产、新生仔猪数量、生猪存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为压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市级定期对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进行评估。淮安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附件1-3)附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生猪良种推广应用,提高种猪繁殖效率和良种供应能力。加强苏淮猪等地方猪种种质资源保护,支持保种场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淮安黑猪”保护开发。引导有条件的中小养猪场(户)提档升级,培育壮大生猪生产服务业,服务中小养猪场(户)。组织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猪生产集约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每年创建一批标准化示范场或生态健康养殖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八)抓好生猪疫病防控。进一步压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要求。认真贯彻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东部区防控政策,以种猪场为重点,深入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持续推进监测预警体系、清洗消毒体系、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范应急处置,大力开展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落实防控管理政策。分类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乱丢乱抛病死猪、买卖屠宰病死动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市农业农村厅、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生猪生产绿色发展。进一步优化生猪养殖区域布局,根据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要求,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各地要切实统筹推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产业协调发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同步推进畜牧大县和非畜牧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牧循环、种养结合生产模式,普及推广自动饲喂、节水减排、臭气监控等设施和技术,提高绿色生产水平。发挥淮阴区中央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带动作用,推动粪肥还田利用畅通种养循环。加强日常监管与帮扶指导,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检查认定,进一步督促生猪规模养殖场完善粪污设施装备配套,提升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生猪全产业链建设。推进全产业链建设,促进生猪良种繁育、养殖、屠宰加工、冷链服务企业配套。优化生猪屠宰加工布局,压缩落后屠宰产能,鼓励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支持生猪屠宰企业改造屠宰加工设施、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促进产销衔接,支持建设冷鲜肉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推广应用冷藏集装箱、冷藏车、低温物流箱、移动冷库等标准化设备,提升城乡冷链服务网络覆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猪肉储备调节。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密切跟踪生猪、猪肉市场价格,科学分析盈亏情况、研判价格运行趋势,及时发现并报告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强化数据采集分析预警,开展信息会商、及时发布信息,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认真落实《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 发改价格〔2021〕770号),制定完善我市实施方案和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合理平滑“猪周期”波动,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影响,促进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协调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生猪稳产保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责任主体,统筹抓好各项工作,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抓好实施落实。省级将定期评估我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市级也将对全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评。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主要指标内容,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着力补齐机制短板,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确保生猪产能调控实施取得成效。
(三)营造发展氛围。大力推进产业招商,加大生产要素供给保障,加强惠企惠农政策宣传,吸引更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落地,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企业,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县区要加强政策解读、企业典型宣传、做法经验推广,营造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良好氛围。
附件:1. 淮安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2. 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任务表
3. 淮安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附件1
淮安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近年来,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发生较大波动,为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日益复杂的新挑战、防止生产大起大落,根据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紧压实属地保供责任,以“稳种猪、稳规模、稳大县”为重点,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两条产能保障底线,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及时预警强化调控,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省确定的我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任务表,淮安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12万头、最低保有量10.8万头。结合各县区生产实际,确定各县区能繁母猪保有量。各县区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间,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绿色区间: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在正常保有量的95%-105%(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处于绿色区间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于高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最低保有量)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扼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高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时: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减产能的基础上,加强宣传预警,引导种猪繁育场采取加快低产能繁母猪淘汰、减少种猪生产、减缓原种猪补栏等措施。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绿色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省确定的我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任务表,淮安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为550个。结合各地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以及农业农村部直连直报系统备案场数量,确定各县区规模猪场(户)数量。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8000头-10000头(不含10000头)的规模猪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5000头-8000头(不含8000头)的规模猪场。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定期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数量。各县区将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地要按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调控措施。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组织评估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结果应用。
附件2
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目标任务表
注: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数据为准。与外市合作建立域外母猪养殖基地,指标划转必须经市级确认。
附件3
淮安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估依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农牧〔2021〕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实施范围。全市7个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条 评估内容。各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建立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四条 评估期。以日历年度为评估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从2022年开始考核。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评估。
第五条 评估指标及评分。
(一)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年度得分等于4个季度得分之和。每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绿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5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每低1个百分点,得分减3分,其中等于黄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不得分。
(二)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0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年度得分等于4个季度得分之和。每季度末,规模猪场(户)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的,得4分;低于保有量但不低于保有量90%的,得1.5分;低于保有量90%的,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后,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4分。
(三)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0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的,得5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3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2分。
(四)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10分)。当能繁母猪季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促进产业提档升级的,每项政策加2分,最多加4分。
(五)附加分(20分)。各县区通过直供基地和协议基地等方式与外市开展保供合作的,给予加分。加分项分为数量附加分和激励附加分。数量附加分:对各县区域外供应每1000头能繁母猪加0.5分(直供基地、协议基地应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不足1000头按比例折合加分),最高加15分;激励附加分按各县区域外外供数量占全市域外协议外供总数量的比例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加5分、3分、1分。
第六条 评估等次。评估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2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七条 评估形式。县级自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评估期次年1月中旬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级评估。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评估,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县区该评估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农业农村局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