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 年版)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政策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 1 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到 2025 年,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 90%。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内常住孕产妇规范提供 5 次健康检查(孕早期1 次、孕中期 2 次、孕晚期 2 次),1 次产后访视,1 次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以及健康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 2025 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 90%以上。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妻。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设区市、县(市)、乡镇(街道)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等服务;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药具可追溯。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各地参照省级制定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完善当地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宣教等服务以及信息登记。基本避孕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服务标准: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设区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 0-6 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 2025 年,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5%以上。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 0-6 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 0-6 岁儿童提供 13 次(出生后 1 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30 月龄、3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 0-3 岁儿童每年提供 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 2025 年,0-6 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 95%以上。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8)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 号)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每季度更新一次;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走访记录。支出责任:设区市、县(市)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