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概况
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358所,其中,幼儿园224所、小学30所、初中28所、普通高中16所、中职学校5所、高校3所,培训机构53个;在校生28万人,教职工1.85万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1/3左右,占全省比例1/4左右,民营化程度高,办学层次全,体系较为成熟,形成了一批办学水平较高、颇具特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十三五”时期,质量是教育工作的主题,人民群众对“学有优教”需求强烈,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公办保基本,民办做高端”的发展理念,宿迁民办教育进入转型发展、优质发展新阶段,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面临新的重大机遇。
全市医疗卫生总资产约160亿元,卫技人员28424人,床位25471张。全市共有各级医院231个,其中三级医院5个,二级医院29个,一级医院197个。其中90%以上的医疗机构、医疗资产为社会资本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112个,村卫生室1310个,个体诊所、门诊部419个。疾控机构6个、妇幼机构6个、卫生监督6个、血液机构2个、急救中心1个、卫生教育机构2个。
二、优惠政策
教育方面:
(一)推动民办教育发展
1.落实和完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市、县(区)根据需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县(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奖励、补助等支出。其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凡创建成省三星级、四星级的,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创建成省级教育现代化学校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优质园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我市依法设立且当年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免学费补助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的50%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并由同级财政补助学校按规定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70%;对收费不超过公办同类幼儿园标准的普惠性幼儿园,由同级财政比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省优质园100%、其他幼儿园60%的补助。同时,由同级财政补助所有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60%;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由同级财政补助学校按规定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60%。2.落实收费自主权。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民办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水平自主定价和收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3.优惠税收政策。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和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育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民办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推动名优教师加快集聚
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引领发展“五大行动计划”,通过发放人才购房券、提供财政补贴和人才安居房以及保障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等举措,大力引进正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等高层次教育人才。通过区域合作和校际合作,采取组团式支教和顶岗式学教等方式,快速引进优秀教师团队。探索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创新教师使用模式,通过购买服务、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补充各类教育人才。
卫生方面:
(一)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公平竞争。允许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口腔等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高端医疗和特需医疗服务。鼓励境外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体系,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支持社会办医投融资。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自身发展。鼓励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税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医疗用地合理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按有偿方式供应。医疗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建立健全社会办医补偿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的支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额予以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事精神卫生、传染病和应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按照救治病人数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按规定购买救护车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的购车补助。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所在地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资质,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鼓励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六)支持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地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各地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其专项资金补助、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鼓励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不断提高诊疗水平。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进行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凡在外市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的,可经我市同类社会团体推荐增补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该社会团体换届时再按规定参加选举。
三、合作需求
教育方面: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将质量优先的教育发展战略,把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作为提升全市教育整体质量的重要抓手,全力推进。鼓励支持市外优质资本、大企业集团、知名教育品牌,通过注资、控股、连锁、加盟,名校办分校、整体托管等合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经验,创办高端特色品牌民办学校。
卫生方面:相对于全省,宿迁的优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在社会资本和优质医疗资源才引进方面有巨大合作空间。一是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社会资本通过收购、控股、入股的方式投入相关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办医、壮大发展、互利共赢。二是引入优质医疗资源。通过技术入股、派驻技术团队、管理团队、人才培养等形式,提升本地医疗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