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扎实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沿江产业布局调整优化
优化沿江产业空间布局,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目录。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南京市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优化高风险、高排放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化解一批过剩产能,退出一批低端产能。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排查沿江工业污染源,优先选取化工、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制革、制药、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工业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开展达标情况排查,发布不达标企业限期治理公告,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2016年底前,完成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任务。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2016年底前,沿江全部工业园区、集聚区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
三、提高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水平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县级以上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运行,其中,南通市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和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省辖市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和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建设,完善垃圾收运体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
结合沿江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因村制宜、逐步推进”的总体思路,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方案》,到2017年,有条件的地区实现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化肥利用率,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任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60%。
五、加强船舶污染控制
沿江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情况,制定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强化船舶流动污染的源头控制,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收集储存设施。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推广使用LNG等清洁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积极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油气回收工作,2016年4月1日起苏州、南通沿江靠泊船舶,2018年1月1日起沿江八市靠泊船舶使用含硫量小于0.5%的低硫油或使用岸电系统等与排放控制区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严格危险货物船舶准入条件,支持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污染风险大、经营无力的航运企业主动退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加快建设危险货物船锚地、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公共洗舱站等重点防治船舶污染环保设施。
六、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开展长江沿线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情况调查,2016年底前,制定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重点推进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全部建成并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实现与市政环卫设施的衔接。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016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到80%以上。
七、确保饮用水安全
按照《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推进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优化,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设区域内的排污口;对没有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水质安全监测预警能力,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按季向社会公开。加快沿江地区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到2017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南京市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地。
八、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
防控涉危涉重企业污染风险,2017年底前,所有沿江涉危涉重企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作为新建涉危涉重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内容。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各环节管控,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整治,对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等设施进行重点排查,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沿江各地在评估辖区内流域环境风险和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船舶危化品应急处置中心,加快专业化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九、切实加强环境质量管理
强化断面水质达标,到2017年,长江流域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1.4%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3.5%。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2016年底前,编制劣V类水体及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确保国家考核断面达到考核要求。在沿江各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到2017年,南京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2016年底前,完成长江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纳污能力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十、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严格沿江地区生态红线管控,2016年底前,完成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优化调整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建成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长江水生野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严格控制围网养殖规模,优化养殖布局,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推进土壤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十一、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体系
(一)成立联席会议。省政府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沿江八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沿江各地、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重要信息及时共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落实责任。沿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并逐年加大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形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强化监管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的监管体系。加强联防联控,完善区域协同治污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建立“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沿江环境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沿江各地要重点排查和整治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缺乏防控设施及应急管理制度、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等问题,8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环保厅。省政府将于2016年底前对沿江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