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古籍撑起保护伞!镇江出台国内首部古籍保护办法

2017年06月30日 09:01:28 |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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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为古籍撑起保护伞!近日,从镇江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好消息,国内首部有关古籍方面的政府规章——《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单位或个人所藏古籍可委托代管    

  镇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古籍藏量在全省位居前列,镇江市图书馆于2009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有31部400余册古籍被列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镇江具有极为丰富的古籍资源,要对它们实施全面而有效的保护,需要专职的人员、专业的设备和专门的技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社会资源,因此有必要找到切实的办法,实现古籍保护资源使用效能的最大化。因此《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可将所藏古籍委托给本市区域内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代为保管,鼓励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将所藏古籍委托给本市区域内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代为保管。

  鼓励个人向文化部门登记所藏古籍 

  古籍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国家允许并提倡社会各界利用古籍从事文化宣传、社会教育和科学研究等,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更应在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共享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有古籍应当向社会公示古籍目录、提供古籍阅览服务,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展示,并通过古籍数字化和影印出版等途径向社会传播。

  同时,《办法》还强调对社会机构和私人的鼓励与支持,鼓励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古籍的保护、登记、利用。《办法》第二章第十条鼓励个人向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三章第十六条鼓励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向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委托保管所藏古籍,第十八条鼓励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向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收藏单位捐赠古籍。

  强调对镇江历史文化典籍的保护

  记者发现,《办法》强调了对镇江历史文化典籍的保护:《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籍地方文献征集制度,征集有关镇江历史文化史料的重要古籍,并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予以保管。第六章第三十二条提出,同镇江历史文化存在重要关联的文件、期刊、档案等文献典籍,其保存、使用和开发等保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今后,镇江市将开展“镇江文脉”的整理工作,在“十三五”期间整理出版大型的地方性古籍文献丛书《镇江文库》,全面反映镇江市三千余年间的历史文化轨迹,全面彰显镇江人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领域的重要贡献,讲好镇江的故事。建设镇江市历史文献数字资源库,将各种记载和反映镇江历史的重要典籍、史料进行数字化扫描和识别,建立一个完善、便捷、可检索的数字资源库,促进古籍资源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科研、服务大众。

  发布会上,镇江市文广新局局长周文娟表示,镇江将在今、明两年内尽快完成相关的部署,成立镇江市古籍保护中心,以便能顺利推进各项具体的古籍保护工作;聘请古籍保护领域专家,组建镇江市古籍保护工作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评审和指导。

  ■  新闻链接

  起草《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记者从6曰28日镇江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作为国内首部有关古籍方面的政府规章,《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的起草并不容易。

  据介绍,起草《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有两个重要出发点:一是充分对接好国家、省、市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意见,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来体现政策要求;二是突出保护办法的地方特色,比如在古籍数字化利用、抢救性修复、民间古籍托管等方面,都是依据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情。

  因为是首部,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几乎没有可借鉴的材料,起草组一方面精心研读《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一方面集思广益,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先后拜访了国家图书馆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领导和专家,市法制办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外古籍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为《办法》问诊把脉,查漏补缺,才有了《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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