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9 日,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记者注意到,其中明确,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2 倍确定。
根据意见,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在标准方面,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其他特困人员,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救助供养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信息服务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1.5 倍确定,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1.3 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2 倍确定。
照料护理费:半失能城乡特困人员的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为 400 元,失能的为 700 元。信息服务费:为符合条件且有使用意愿的特困人员免费安装紧急呼叫终端。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0%,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的伙食保障标准不低于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