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6点,南京市房产局和南京市国土局联合发布了《南京市出让地块竞争保障性住房操作管理规则(试行)》,其中对保障房的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等给出了明确规范,商品房小区内配建保障房的面积从6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不等,两者建设标准也必须完全一致。
扬子晚报记者从刚刚出炉的这份细则中了解到,出让地块中配建的保障房,房屋建成后需无偿移交政府,相应建设成本不计入该地块商品住宅房价的准许成本。保障房建成后原则上交由区级政府统一调配,拿地的开发商需与区房产部门、保障房接收主体三方签订《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移交协议》。
同时,保障房的建筑面积纳入地块容积率计算指标,不得突破住宅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另外,保障房的面积也被明确,其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原则上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建设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不得零散布置。
针对不少人关心的项目内保障房“低配”的疑虑,在本次细则中也予以明确,保障房与商品住宅必须同一标准。细则中写明,保障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的商品住宅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停车配建等公共配套共享,建设和装修标准同所在地块的商品住宅一致。同时,保障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成,面积较大时也可分为两期建设。
细则还规定,保障房的物业保修金、电梯和消防等特种设备维修资金,以及建设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不计入该地块商品住宅房价准许成本。
在今年5月份出台的南京楼市调控“宁十条”中,南京市再次调整土地出让方式,将达到最高限价后摇号决出买家,改为竞争保障房面积,每次报建面积为200平方米,认建面积最多者为竞得人,所建保障房无偿移交政府,相应房屋建设成本不计入房价准许成本。截至目前,南京已有10余幅含有住宅性质的地块需配建保障房,最多的超过3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