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任何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一旦查处,最高可判处3年徒刑或拘役。记者今日从江苏省人社厅了解到,该厅近日转发国家人社部通知,要求全省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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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次通知,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层人社平台要迅速学习,让每名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深刻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危害性。在江苏转发人社部的内容中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降低了贪污社保入刑的门槛,加大了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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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指出,要通过通过剖析查处的典型案件,增强廉政风险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震慑力。全省要开展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梳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内控制度,查漏补缺,健全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体系,预防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人社部门还将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移送起诉等工作,共同严厉打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来源:紫金山新闻 编辑: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