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1月7日)下午,中国人大网公布监察法草案一审稿(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监察法草案首次全文公布。草案回应了此前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国家监察委对谁负责,由谁监督?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同时,草案对国家监察委和各级监察委员与人大的关系作出了规定。
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草案要求: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审判机关发现贪腐线索要移送
此前,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曾解读说,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后,现行的“一府两院”模式,将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其中的“一委”就是监察委。因此,监察委员会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焦点议题。
草案强调:“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准确有效执行”。
同时明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对于职务犯罪,监察机关有“优先权”,在嫌疑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