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盐城市区“三治三化”稳步推进
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就是实施旧城区(棚户区)改造
4月8日,
盐城市政府印发了
《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
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将从今年5月9日起
正式施行的《处理意见》
和以前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相比
有哪些调整和变动
被征收人将会得到
哪些补偿安置方面的
“实惠”和“好处”呢
别着急
盐城市征收办相关负责人
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补偿面积认定标准适度放宽
原来盐城市区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前建成的“无证”房屋,现状建筑和航测图一致的,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在此之后建成的房屋作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处理意见》改为按1986年版、1996年版和2005年版航测图,对“无证”房屋进行阶梯式、差异化递减补偿和安置。
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前建设的“无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变。
1986年版和1996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无证”房屋,现状建筑和航测图一致的,按土地面积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平房0.7、楼房1.1的容积率计算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进行认定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的80%补偿,但不作安置。
1996年版和2005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成的“无证”房屋,现状建筑和2005年版航测图一致的,按建安价补偿,不作安置。
被征收人不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得享受以1996年版和2005年版航测图为依据认定部分的房屋补偿。
新增小面积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
《处理意见》增加了对市区合法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补助。
这部分被征收房屋由平房安置到多层、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分别对应增加10%和15%,由多层房屋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分别对应增加10%,增加部分安置房的价格按安置价结算。
如选择货币补偿,小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或者多层的,则分别按应安置面积对应增加15%和10%计算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明确跨区域安置面积奖励
《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7〕155号)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人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在合法拆迁面积之内的可放宽10平方米。”
拆迁改为征收之后,操作中沿用了这项做法,主要针对老城区小面积的被征收房屋,从老城区向外安置,按比例增加的安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补足10平方米,按安置价结算。
因现有的征收政策文件没有明确,《实施意见》将其固定下来。
提高最低补偿安置标准
原来盐城市区最低补偿安置标准为:可选择一套政府指定地点的50平方米安置房或者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货币补偿。
为了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水平,将最低补偿标准分别增加到54平方米和30万元。
提高搬迁补偿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将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标准从每平方米10元提高为每平方米2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提高为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办公、教学等用房的从每平方米8元提高为每平方米15元;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的从每平方米10元提高为每平方米20元。
新增签约和让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让房的,除《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盐政发〔2011〕281号)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外,根据签约和让房的先后,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签约奖励和1万元的让房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关系大家的切身利益
可要仔细研究哦
希望大家生活越来越美好!
(来源:盐城发布 编辑/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