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办教育收费不能任性!需2至3年保持平稳

2018年05月24日 16:02:3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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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江苏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近期,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天(5月24日) ,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份《指导意见》作出了权威解读。

  为什么要调整民办教育收费标准?省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刘璐表示,现有的政策已经制定了10多年,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因此应当予以修订完善。而在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进行了调整,我省也应随之修改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办教育应当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同性质, 其收费实行分类管理。那么如何进行收费呢?刘璐也对《指导意见》作出 了解读:“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我们对民办教育收费分别实行市 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此以外,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际上,早在2014年,部分省市已陆续开始对民办教育收费实行改革,湖 北、北京、上海、江西等14个省市先后对部分民办学校收费实行了改革, 选择部分民办中小学、中职、高校等予以试点放开,实行自主定价,有力地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他们的先行先试为我们江苏提供了实践样本。因此,江苏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同意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针对很多民办学校乱收费、收费高、收费不透明的现象,《指导意见》还规定,应当科学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制定实施市场调节 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 保持周期性平稳有序。今后,一些收费高的学校也将被套上“紧箍咒”,《指导意见》规定收费应当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也就是:统一收费项目、收费报告、合同示范、收费公示、退费管理和惠校助困。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资金 。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高涵 李栋 陆伟晶(实习)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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