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其未戴安全帽获赔款项打“七折”。日前,经如东县相关部门会商后作出处理决定,由于职工违反建筑工程人员安全施工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行为过错,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30%。
今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如东县某建筑公司职工李某,在某镇工业园区一单位建筑工地进行钣金工作时,被一块碎砖砸中头部,后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左侧颞骨凹陷性轻度骨折。
出院后,李某向公司提出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双方交涉无果后,李某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劳动部门经实地踏勘、核查,并组织如东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医保科以及工伤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员进行会商,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建筑公司是用工主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职工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等负有管理责任。由于公司履职没有到位,导致职工李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70%的责任;职工李某未戴安全帽就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存在行为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30%的责任。
“安全生产作业中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劳动部门对此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无小事,切不可大意。企业在安全生产上要立规、严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作为职工要严于律己,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习惯。
(来源:南通网 编辑/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