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却仍在领取工伤津贴。小编昨日了解到,镇江市医保中心日前查处了首例冒领工伤津贴案。
市医保中心去年4月正式整合组建,受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依法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等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市医保中心近日接到举报,称个别参保职工死亡之后,其家属未及时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工伤津贴。
接到举报后,市医保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将人社“金保工程”系统与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据了解,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继续领取定期待遇的该人员亲属,按冒领保险待遇处理。
为此,市医保中心监管科立即进行资料梳理分析,核实确认冒领金额后,按照属地原则至辖区鹤林派出所对该起案件进行了报案移送。
在鹤林派出所的配合下,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赴丹阳进行人员排查,找到冒领人鲁某,并对其进行反复的政策宣传及教育说服。据了解,鲁某目前已一次性退还冒领工伤津贴67000元,剩余钱款将由医保中心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缴。
据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查出的问题看,冒领行为中不少都是参保职工家属没有及时带死亡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停止待遇的手续。一些参保职工反映,平时对相关规定不太清楚,不知道需要在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只想着在处理完后事之后选择方便的时候再办理。而另一种冒领行为则是明知故犯,一些人趁着社保经办机构监管的空隙,对家属死亡情况有意隐瞒不报,恶意冒领社保待遇。
市医保中心提醒,如果死亡人员亲属没有按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停止待遇手续,将按冒领社保待遇规定处理。因此,冒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含失踪)的人员,应主动到市医保中心返还已冒领的待遇。对超过时限30日依然不能退还的,按《社会保险法》第8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责令退回冒领的待遇,并处冒领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且拒不返还冒领待遇的人员交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镇江发布 编辑/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