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制毒!连云港市中院公开宣判 一人被判死刑

2018年06月26日 17:42:5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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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上午9点30分,在连云港市中院第3法庭,被告人赵某、苏某某、田某犯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潘某某、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公开宣判。其中,1人被判死刑。  

  25号上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正在公开审理了一起制毒、贩毒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夏季,被告人赵某、苏某某、田某预谋制造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称的冰毒。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苏某某租用的房间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和液体共计6974克,在苏某某的办公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575.93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陈庆太介绍:“这5个人是涉嫌制造、贩卖毒品,其中前三被告,赵某、苏某某、田某是制造、贩卖。后面两个人是帮着苏某某送货。赵某、苏某某、田某制造数量很大。”

  25号的庭审现场历时7个小时,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不过,鉴于案情复杂以及现场提供的疑似新证言,法庭宣布择日再次审理。

  今天上午,法院依法再次开庭。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苏某某、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潘某某、徐某帮助苏某某送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连云港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顾长洲介绍,2017年在涉案毒品数量方面明显呈现两极化趋势,中院一审的涉毒案件,毒品数量动辄达数公斤,而基层法院则多是小包贩卖、零星贩卖,数量较少。毒犯中有犯罪前科者较多,再犯及吸毒者转化为涉毒犯罪趋势明显。毒品犯罪区域以城市为主,并逐步向乡镇蔓延,打击毒品的形势依然严峻。今后,各级法院还将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毒品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深入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王德检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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