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泰州市区这些地方禁放烟花爆竹

2018年07月06日 09:07:42 |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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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市民生活环境,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泰州市特别出台《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哪些地点禁放?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3.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4.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

  5.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哪些时段禁放?

  1.中考、高考期间;

  2.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违反《条例》如何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不按照规定时间燃放的;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禁放区内的酒店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管理责任?

  1.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2.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为服务对象提供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告知、劝阻或报告义务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江苏网 编辑/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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