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由“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修改为“不少于20天”,而且明确规定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今年1月,全国老龄办透露,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
河南: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不少于20日 期间视为出勤
7月27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显现
自20世纪7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作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均已逐渐步入老年,其家庭也进入了空巢期。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青海省委会主委张周平在提案中指出:“我国现有4.5亿户家庭,其中独生子女家庭大约有1.6亿户,占比近三分之一。”
“在当今快节奏、高压力的社会氛围下,独生子女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既要努力维持生计,又要抚养子女,更要照顾父母并支付高额的医疗康复费用,使得很多家庭疲于奔命、难以招架,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张周平说。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时介绍,目前,在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下,家庭照料护理愈加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难以得到护理照料,是老年人家庭赡养中日益突出的问题,且自身难以克服,迫切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多地立法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
最早在地方立法中对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规定的是河南省。2016年5月,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福建省第一个在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作出了相应规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与福建省一样,黑龙江、湖北、广西、海南、重庆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今年1月,全国老龄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省份中,湖北和黑龙江将护理假享受范围扩大至所有子女。
黑龙江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代表委员建议全国统一立法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建议国家立法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在《关于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策的提案》中建议,把各地实践中的独生子女护理假上升为国家政策,或适当延长独生子女探亲假的时间。
“由于实行省份较少,且护理假长短不一,导致在全国层面出现不公平和不均衡的问题,对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的氛围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张周平表达了这样的忧虑。
因此,张周平建议,为使独生子女父母得到人性关怀和悉心护理,国家层面应出台独生子女带薪陪护假,专门用于陪侍老年父母。
在张周平看来,独生子女护理假不只是给子女放假这么简单,还应当配套相应的措施。
张周平建议,在休假期间,社区医疗服务站和民办居家养老机构对独生子女进行照料、医护培训,配合短期入住、上门护理等配套服务,实现独生子女家庭“医养结合”模式的有机组合。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与父母异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允许父母医疗保险转入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政策暂不能允许父母转入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参加医保或者单位确实无法给予独生子女休假的情况下,在父母生病住院期间,给予独生子女护理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