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企业“不听话”,结果被没收了66袋大米!

2018年08月07日 18:22:5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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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商局于4月初至5月中旬,在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部署开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8月,省工商局通报了专项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372件,结案250件,案值7907.99万元,罚没金额1365.31万元。

  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不可取!

  案件回顾

  无锡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当事人2017年12月起,就其开发的“某墅”房产项目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即每售出十套房产(以购房者缴纳20万定金为准)就进行一次抽奖,最高奖为一辆奔驰S系汽车。自当事人开展上述抽奖促销活动开始至案发,共销售别墅15套。

  截至2018年4月15日,当事人组织前10套别墅认购者进行了抽奖,并委托无锡市某公证处对此次抽奖活动进行公证,现场由一名别墅认购者抽取了价值为928000元(不含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梅赛德斯奔驰牌S320L汽车。

  抽奖最高能得到一辆奔驰车!

  还有这种好事?

  可是你知道吗,这已经违法了!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我们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

  “凭小票领取礼品一份”,有猫腻!

  案件回顾

  苏州太仓某珠宝店在租赁太仓市浏河镇某超市店铺后,自行制发礼品券(抵扣券)上印有“本商场一楼中某珠宝专柜”、“凭当日单张满38元以上收银小票的顾客可以领取精美礼品一份,”等内容,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礼品券为超市印制。

  当事人将“抵用券2000”的礼品券(抵扣券)集中存放,其目的显然是人为控制中奖率,且现场发现的所谓大奖(抵用券2000)概率达到了33%;当事人完成的销售订单,除了极少数(一两单)为六折外,其他均为抵用2000元销售;店内商品自开业以来未以标签价销售过,证明了当事人虚标高价、虚假打折的事实。此外,当事人私自还印制“北京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销售凭证以及使用“北京某有限公司”公章,而未取得任何授权。

  凭收银小票领礼品

  估计不少人都遇到过吧

  不过有的可能是套路哦~

  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00元。

  沾边名商标被拒仍使用 

  案件回顾

  大丰荷兰花海旅游度假区系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盐城市级旅游度假区,该景区自设立起正常接待国内外游客,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新华每日电讯等媒体宣传报导,“荷兰花海”作为其创新使用的名称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7年2月24日,当事人盐城某米仁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荷兰花海”商标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2日,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但当事人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后,依然将“荷兰花海”标注于2018年2月25日生产销售的大米的外包装上。

  该标注行为已引起了公众误认该商品与“荷兰花海”有关联,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商品大米66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孙茂强 编辑/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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