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号,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腐败窝案,在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多名被告人分别因贪污、受贿,被判刑。
31岁的被告人纪某,武进人,案发前是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电子商务部副经理。法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到2016年5月,被告人纪某在担任公司营销中心电子商务部副经理期间,伙同公司电子商务部网络营销员、副主管杨某,以及常州一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电商部原经理吕某等人,非法侵吞春秋乐园7798张电子门票款,共计价值118万多元。纪某从中分得15万余元,用于挥霍。
另外,被告人纪某还收受贿赂,在与电子门票分销商的谈判过程中,收取上海一家国际旅行社和常州一家旅行社工作人员赠送的财物,共计6万多元。
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文亮表示:“被告人作为部门主管,没有履行其管理职责以确保国有公司的资产安全,反而与下属合谋相互配合,窃取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纪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0岁的被告人曹某,案发前是春秋乐园公司电子商务部网络营销员,他与纪某、杨某等人共谋,利用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春秋乐园公司电子商务部电子门票销售、财务结报的过程中,将截留的17281张电子门票款收入私囊,共计价值267万多元。其中,被告人曹某分得赃款32万多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向单位投案,退出赃款34万元。
吴文亮判罚:“被告人曹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这起窝案的另外两名被告人,也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七十万元到三十五万元不等。而涉案的旅行社负责人等,也因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刑。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黄元 编辑/赵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