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错了!判错了!执行错了!邳州男子莫名成“老赖”,到底咋回事?

2018年09月13日 14:05:29 | 来源:无线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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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原告已经告知法院告错了人,为什么不能由原告启动纠错程序?”“既然执行局已经发现原告告错了人,为什么不能反溯给执行法官,自行撤销掉这个案子?”“既然主审法官也认识到这是一起错案,为什么不能主动纠错,非得由我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48岁的沈雷站在徐州市云龙区法院门前,手里拿着刚刚从法院执行局领到的执行裁定书,连续问了三个为什么?沈雷本以为把事情给法院说清楚就可以圆满解决,他9月11日从青岛来到徐州专门处理此事,但是法院告诉他,想撤销生效判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支付宝的信用负面信息依然存在)

  贷款受阻,银行说他是“老赖”

  沈雷是邳州人,2002年外出打工,10多年的摸打滚爬,现在青岛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高管。今年9月3日,沈雷办理一宗贷款业务,银行方面予以拒绝,理由是

  他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这么多年从没涉及任何诉讼,怎么就成‘老赖’了?”银行的答复让沈雷一头雾水。几经辗转,他终于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这条“不良征信记录”。

  今年3月14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作出(2017)苏0303民5450号判决,沈雷因涉及与原告周某的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依约给付原告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生效日10日内,沈雷给付原告周某货款4500元及银行利息,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沈雷反复阅读了判决书,发现判决书上的内容跟自己的业务毫不相关。原告诉请的是鞋类生意造成的货款纠纷,但是自己从没有涉及该方面业务。

  更重要的是,他跟原告从没有过任何交集。

  这份判决书让沈先生的生活陷入困扰,他表示自己非常注重个人征信记录,该事件发生后,他在微信朋友圈主动解释是一起“乌龙”,但是仍有人会私下议论。9月4日沈雷联系到云龙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和原告沟通后确认是原告“告错了人”。经原告书面申请,撤回了对沈雷的强制执行。但是该份判决书仍能从法律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沈雷很担心这样的记录会影响自己和家人的工作和生活。

  从始至终沈雷并不知道此案

  9月11日,沈雷到徐州云龙区法院调取了(2017)苏0303民5450号案的卷宗。档案显示,和沈雷关联的共有3个案子,作出裁定或者判决的日期分别是2015年12月29日、2017年9月6日、2018年3月14日,其中前两份裁定书均以原告撤诉结案。原告的起诉状显示,被告是沈雷,身份证信息也是沈雷的,但是居住地是沈雷离开邳州之前老家的地址。

  被告的联系电话是两个号码,其中一个号码被法官标注为“无人接听”,另一个被标注为“非沈雷本人”。

  庭审笔录显示,该案于今年2月22日在云龙区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沈雷没有出庭应诉。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证据:沈雷书写的欠条。欠条上有

  “邳州沈雷欠……4500元整”

  ,欠条书写日期是2009年1月17日。 欠条上还留有两个电话号码。这两个电话号码和原告诉状上留的电话号码一致。沈雷表示,自己从没有使用过那两个电话号码,自己唯一的电话号码已经使用了16年。“我2002年就到青岛打工,不可能2009年专程跑徐州来做一笔4500元的鞋子生意。”沈雷说。云龙区法院提供了一份带有承办法官签名的此案送达经过说明。

  这份说明称:原告周某诉被告沈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该案原告曾于2015年12月、2016年9月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分别撤诉。

  2015年1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本院于同年12月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收件地址:邳州市某某镇某某村,并留有移动电话。该邮件被以原地址查无此人退回。

  2016年9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后,本院工作人员于同年11月22日直接到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其家中无人。经向当地居委会了解,沈雷外出青岛打工,原告和当地居民均不知沈雷在外地的住所地址。邳州家中无人,父母已故。

  2017年10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本院拨打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码,一个无人接听,另外一个非沈雷本人。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    沈雷并不认可这份法院的情况说明。    他不认为法官亲自去他老家了解情况。“虽然我父母都不在了,但是我的叔伯兄弟还在老家生活,如果法官到村里了解情况,肯定不会有这么大的乌龙。”沈雷说。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承认告错了

  记者11日下午联系到原告的代理律师,律师承认“确实告错了”。律师在9月3日接到了沈雷的电话,随后用沈雷提供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原告周某进行了核实。

  原告周某回复不认识身份证上的这个沈雷,身份证上的人不是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9月4日,原告代理律师到云龙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9月1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苏0303民5450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1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案的原告周某。周某表示,自己当年和“沈雷”做生意的时候没有合同。每次“沈雷”进货都是打一张欠条。欠条上只有“邳州沈雷”字样,没有身份证号。此前“沈雷”都能按时结清货款。最后一次“沈雷”欠了4500块钱就消失了。青岛的沈雷确非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周某说:“我把欠条交给律师后不久,律师拿着多份邳州‘沈雷’的身份信息让我辨识,我觉得其中一份资料很像生意纠纷当事人,就顺口说应该是他,此后的事情我都交给律师处理了。”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最近3年来,涉及到周某的裁定、判决共有13起,皆为货款纠纷。其中一份裁定书显示周某曾将自己的涉案债权转让给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所。原告周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自己已经和周某到法院撤消了对沈雷的强制执行申请,对沈雷消除了影响。但是沈雷认为这远远不够,自己作为被告败诉的判决书还在裁判文书网上挂着,自己到银行贷款依然受阻。自己支付宝上的信用分此前是790多分,现在掉到了600多分,虽然在微信朋友圈说明了情况,但是感到周围的人对自己颇有微词。

  消除生效判决有点难

  既然沈雷不是被告,作为主审法院,云龙区法院应该如何纠错呢?云龙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于11日向沈雷送达了编号为(2018)苏0303执1826号的执行裁定,终止对沈雷的强制执行。执行局法官向沈雷释明:执行局只负责执行生效判决。执行局没有将沈雷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网上的“老赖”名单中查询不到沈雷的名字。     

  支付宝上的信用分损失,源于法院系统的“被执行人公开”制度。虽然申请执行人已经撤销了对沈雷的强制执行申请,但是沈雷作为被告败诉的判决依然是生效判决。目前应该执行局所做的工作,执行局已经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摆在沈雷面前的有三条路可走:一是由云龙区法院院长把这个案子提交审委会纠错,二是沈雷向云龙区法院提起申诉,三是沈雷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耗时费力,沈雷现在青岛生活,认为这样会牵扯自己很大精力。该起“飞来的官司”让沈雷困扰不已,眼下他最关心的是如何快速消除对自己的不良影响。    

  沈雷表示,作为法院理应有核实被告人真实信息的义务。他希望云龙区法院能向自己作出道歉,并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自行撤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我莫名其妙当了一回被告,为什么还要莫名其妙做一回原告,才能证明清白?”沈雷说,“法院能不能自行启动纠错程序?”

  (来源:无线徐州;编辑/张闻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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