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今天修订后的苏州市养犬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元旦)正式施行。
“与原来的条例相比,新的《苏州市养犬条例》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养犬综合治理机制,积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强化落实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从严规范养犬行为,依法加大养犬扰民伤人惩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妥善解决了养犬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苏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邱建平介绍说。
那么,新的养犬条例在养犬的数量、品种、登记以及处罚等方面,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呢?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看。
养犬未登记,不得饲养超4个月大的犬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重点区域,每户限养一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大型犬只的标准和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携犬外出须遵循五大规定
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明确: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禁止携带犬只下河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如若违反规定,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二次以上的将被没收
据公安部门统计:2017年,苏州市犬吠扰民投诉7579起,2018年以来犬吠扰民投诉4569起;据卫生部门统计:2017年以来,苏州大市范围接种狂犬疫苗约21.6万人,平均每天383人接种。
为此,新修订的养犬条例加大了养犬扰民伤人惩治力度。
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养犬人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六条规定:“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二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并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弃犬只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遗弃的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违法行为人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有二次以上遗弃犬只记录的,对违法行为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同时,此次修法增加了相关信用记录与惩戒的内容,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来源:看苏州;编辑/张闻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