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首次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等。
《方案》明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方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方案》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分工,省、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超 朱晓莹 吴刚 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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