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投诉称,南京市城市假日小区内的车位要取消短租,全部变成长租,如果不办理相关手续,意味着到 10 月底,原来的短租业主就没有停车位了。对此,有律师表示,此举涉嫌 " 以租代售 " 或 " 只售不租 ",建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以解决这个问题。
△城市假日小区
短租车位意外取消 国庆假期业主紧急维权
10 月 3 日上午,记者来到城市假日小区,由于正值国庆假期,小区内的业主不太多。业主张先生告诉记者," 小区车位短租变长租,电梯里贴了通知。在开发商的通知旁边,小区业委会贴了维权通知,业委会很着急最近在准备开会商量这件事。"
△城市假日业委会通知
记者随张先生来到 9 幢的电梯口,看到了业委会的维权通知。通知中称,鉴于南京新城市商业置业有限公司拟对该小区剩余 120 多个机械车位予以处置,该行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于 2018 年 10 月 7 日晚 7:30 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召开会议,共商对策。
张先生说:" 一个车位要价 22 万元,不少业主很气愤,尤其是原来短租的业主。"
在小区的物业办公室,记者见到了两位工作人员。运宏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开发商的行为,最终解释权是开发商,物业只是现场管理者,并不知情。" 愿意来办理长租手续的就过来登记,其他不太清楚,我们也没办法解释。"
开发商表示长租车位价格 22 万元
记者在小区看到,落款为南京新城市商业置业有限公司的通知是 9 月 30 日发出的,该通知称:因公司对城市假日车位的发展规划,今后不再办理车位短期租赁,2018 年 10 月 31 日车位租赁到期后将统一采取长租形式。该通知指出现承租车位的业主拥有优先长租权。另外对于优先办理长租手续并缴清费用的业主,通知中列出了具体优惠的条件:10 月 11 日至 10 月 20 日期间缴清费用的业主,优惠 1 万元 / 车位;10 月 2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缴清费用,将优惠 5000 元 / 车位。如果逾期未申请办理相关车位长租手续的业主,视为自动放弃车位的优先长租权。也就意味着没有停车位。
△南京新城市商业置业有限公司通知
在该通知中,还列出一个手写的电话号码及联系人马海燕。记者拨打了该电话,马海燕称她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并称通知中的内容是公司的决定。她说:" 今后会取消短租,如果原承租车位业主没有签约长租,以后车子可能就没有地方停了。"
关于长租的时间,马海燕说:" 出租的 120 多个机械车位属于人防车位,长租可以任意租多长时间,具体根据土地年限时长计算,长租的费用是一次性付清的,到时候公司会和业主签一份协议。具体价格方面,上车位 22 万元,少数下车位 30 万元。"
关于签约长租手续前的协议内容,马海燕表示,协议主要包括车位和价格,协议中有条款提到 3 年期满会自动续租。但这部分内容在南京新城市商业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知》中并没有提到,她还介绍说:" 如果几年后业主不住在这边,可以自行转让给其他业主,之前也有业主这么做过。" 具体协议内容,她表示不方便提供。
律师建议业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显示,机械车位车位租金每月不得高于 270 元,停放费不得高于每月 130 元。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该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本林表示,就开发商拒绝短租,改为长租的行为,可能涉嫌 " 以租代售 " 或 " 只售不租 "。陈律师表示,如果该小区的 " 长租车位 " 属于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如果开发商 " 以租代售 " 或 " 只售不租 ",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