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公积金又出新政策!附2018年宿迁公积金政策大全

2018年10月08日 16:44:33 | 来源:微播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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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宿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对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全文如下:

  经广泛调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大部分城市做法,近期宿迁对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前的认定方法为: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在二套及以上,且已在宿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二次及以上的,再次购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调整后的认定方法为:缴存职工家庭已在宿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二次及以上的,再次购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认定标准调整后,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作用,促进房地产健康理性发展。

  总结

  简单地说,就是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使用公积金贷款两次及以上,再买房即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届时,你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因为宿迁从2018年3月29日起开始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2018年度宿迁市公积金政策汇总

  1

  2018年3月21日,关于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3月29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在受理贷款前,要通过中心业务系统,认真查询缴存职工家庭成员贷款记录,并将查询登记表存入贷款申请资料档案。

  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由中心按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记录查询登记表

  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3、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2

  2018年4月23日,关于取消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2018年9月18日,关于取消沭阳、泗阳、泗洪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取消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属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研究,决定对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有关证照及资料,各部门不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有关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商品房名称或楼幢号在我中心业务系统不存在的,由中心工作人员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有关信息进行录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或以其他形式交房屋买受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交中心。必要时,中心可向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进行查询、核实。

  四、各管理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开发企业账户信息、商品房名称及楼幢号信息录入工作,避免信息重复或错误。

  五、沭阳、泗阳、泗洪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继续执行原备案登记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调整。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3日

  关于取消沭阳、泗阳、泗洪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属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研究,决定对沭阳、泗阳、泗洪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9月19日起,取消沭阳、泗阳、泗洪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有关证照及资料,各部门不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有关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商品房名称或楼幢号在我中心业务系统不存在的,由中心工作人员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有关信息进行录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或以其他形式交房屋买受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交中心。必要时,中心可向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进行查询、核实。

  四、各管理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开发企业账户信息、商品房名称及楼幢号信息录入工作,避免信息重复或错误。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8日

  3

  2018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宿迁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业务政策的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结合宿迁实际,现就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1、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异地缴存且户籍地在宿迁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置业群体要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

   2、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宿迁租金水平,建立租金提取额度调整制度,合理确定提取额度并及时调整。参照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主办的中国房价平台数据中宿迁地区公布的2018年5月份租房价格水平,从即日起提高宿迁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金额,市直及三县两区统一调整为1200元/户/月,执行期暂定为一年。宿迁缴存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出租房屋需登录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cz.sqdpc.com)进行备案后方可办理。

   3、新增提取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账户除外);为避免骗提套取行为,若申请人封存销户提取后两年内再次向宿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设个人账户的,需将提取金额退回至公积金专户,方可办理缴存、贷款等相关业务。

   4、新增转移规定:宿迁缴存职工在账户封存期间,已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在转入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缴存职工在宿迁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申请将外市缴存的公积金转移到宿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取消离市销户提取规定、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和“职工被判刑收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取规定。

  二、简化优化提取流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提取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业务网上咨询,加快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取消当事人及配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内控制度,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交叉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完善委托协议并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管理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严格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控制度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快部门信息共享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六、落实跨地协查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江苏省住建厅、浙江省住建厅和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建立的“江浙沪”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多方合作机制,积极协助完成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的提取业务协查申请,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代为核查,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七、依法开展治理工作

  为保障缴存人权益,打击制止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定期对已办结的提取业务进行“回头看”,具体承办业务的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

  八、切实强化宣传引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人告知违规办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好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积极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4

  2018年6月12日,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现将宿迁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宿迁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宿迁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宿迁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统计部门数据及时公布缴存基数上限,每年调整一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

  宿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执行相同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5

  2018年6月14日,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宿迁市《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宿公积金委﹝2018﹞2号)有关规定,依据宿迁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将宿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从13962元调整为14935元,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起执行。各县(区)管理部、各受托银行要提前做好调整基数准备工作,各缴存单位如需调整,请到各服务窗口及受托银行申请办理。

  特此通知。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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