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记者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0月31日零时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通知中明确,执行范围为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689家被列入名单。
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
记者发现,通知明确提出要优化“一般诊疗费”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和“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其价格分别为23元/人次、14元/人次。
收取“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或“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后,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项目,避免重复收费。
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方便门诊通道,按1元/人次收取。
合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按照“有升有降,升降平衡,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并保持与一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衔接,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病房床位价格
按照配置设施和服务条件,将病房床位划分为套间床位、单人间床位、双人间床位(A)、双人间床位(B)、三人间床位及普通床位等,具体价格政策按照《关于转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医〔2016〕222号)执行。
降低部分检查检验项目价格
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取消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合并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
取消少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取消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急诊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副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降温取暖费以及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少数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中医综合医疗服务项目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其他物理治疗、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此外,部分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价格、部分体现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也都将有所调整。 (来源:金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