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新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过的《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时隔23年再出新《条例》,导向更鲜明。《条例》从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机制、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和奖励程序、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和保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完善、修改。扬州是如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条例》有何新亮点?本报记者昨采访了我市相关部门。
据了解,2011年以来,我市先后有6人荣获省政府授予的“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38人荣获江苏苏宁环球杯“江苏见义勇为新市民”称号;9人荣获“江苏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江苏见义勇为最美环卫工(送奶工、投递工)”等荣誉称号。
关键词工作机制
《条例》在见义勇为工作体制机制上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职责主体和实施机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见义勇为工作,协调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解读】在扬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主管、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支持,人民群众参与的良好格局已经形成。其中,见义勇为信息的发现搜集、调查核实、分级奖励、荣誉申报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完善,集中表彰奖励与经常性表彰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激励机制日趋完善。目前,全市5个见义勇为基金会,9个见义勇为协会,116个见义勇为工作站已经建立,实现了县级、乡镇、街道见义勇为组织全覆盖。
关键词奖励保障
《条例》在权益保护政策上明确兜底规定,《条例》增加了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费用全部实行兜底,以及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等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致残人员的抚恤、优待,解决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定期抚恤待遇问题;对在就业、住房、教育、交通出行、旅游、人身保护、户籍申请等方面也明确了相关优待,这些具体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解读】近年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伤亡人员抚恤补助等方面提供了政策保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通知》精神,修改了《扬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补助办法》,扩大了抚恤补助的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奖励抚恤补助标准,对于获得烈士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30万抚恤金。此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全面推进以关爱见义勇为英雄为主题的“绿杨救助行动”,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救助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乡镇、街道见义勇为工作站对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人登记建档,跟踪服务,及时帮助,实现精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