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赣榆区原政协副主席穆家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穆家莹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穆家莹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80.3492万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事实: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穆家莹利用其担任中共赣榆县厉庄镇党委书记、中共赣榆县(区)沙河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采取虚列工程合同、虚开工程款发票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139.2842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家庭购买车辆及消费。
二、受贿事实: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穆家莹利用其担任中共赣榆县厉庄镇党委书记、中共赣榆县(区)沙河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0.62万元,为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三、滥用职权事实:2015年,被告人穆家莹任中共赣榆区沙河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裕农公司虚假引进外资以完成考核任务。2016年1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赣榆支局对裕农公司非法结汇行为作出罚款98万元的处罚决定。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穆家莹超越职权,擅自决定用沙河镇财政资金为裕农公司缴纳该罚款,致使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98万元。
四、私分国有资产事实: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穆家莹担任原赣榆县厉庄镇党委书记期间,与时任镇长、时任镇党委副书记等人商议,违反国家规定,先后7次采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87.6771万元,以厉庄镇人民政府发放奖金的名义私分给“专项清理资源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其中被告人穆家莹个人分得人民币10.445万元。
五、挪用公款事实: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穆家莹利用担任原赣榆县厉庄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账外公款人民币6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用于经营活动。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穆家莹将挪用的人民币60万元归还。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穆家莹的亲友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穆家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39.28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穆家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穆家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穆家莹作为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人民币87.6771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穆家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6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穆家莹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穆家莹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穆家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家莹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穆家莹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