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扬州市信用办获悉,为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扬州市信用办起草了《扬州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大众可向市信用办提出意见。
扬州市将出台“奖诚信惩失信”实施意见
根据要求,扬州市信用办起草了《扬州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归集与公示、褒扬和激励诚信措施、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措施、联合奖惩运行机制、依法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强化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扬州市信用办人士指出,社会大众可通过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向扬州市信用办反馈意见。
七种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哪些主体将有资格纳入“红名单”?哪些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对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诚实守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纳入信用红名单,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同时,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一,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缴税款、抗税、虚开发票、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故意欠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恶意欠薪、骗取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价格违法、统计违法、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违规运输、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 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 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 其他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人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
失信行为人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呢?征求意见稿从行政性约束和惩戒、联合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从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和部门应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撤销严重失信主体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从联合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
从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市场主体,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从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对失信会员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从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非法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企业其他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强化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诚信约束。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信用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