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施行!江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咋核对?快Get起来!

2019年01月07日 20:44:3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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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扩展到了特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临时救助等方方面面。日前,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核对方式有哪些?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

  据了解,《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救助单位在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应当依法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查。需要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对的,可以将核对需求书面提交本级民政部门;确需上级机构核对的,也可以直接提交上级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核对平台与政府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换和共享。

  核对对象有哪些?

  核对的对象包括申请或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家庭及其相关成员。

  对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以及其他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船舶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资产;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赡(抚、扶)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等级等。

  核对对象的支出状况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比如出入境信息、不动产交易信息、租赁信息等等。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经济状况信息骗取社会救助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救助单位、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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