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物业收费新规:空置房不再减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双方协商

2019年01月15日 18:07:58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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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停放费标准是否合理?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是否应该打折?装修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怎么收?别急,江苏有了新的标准!最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近年来各地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共性问题,这次修订重点对垃圾清运费、空置房收费减免、收费公示、门禁卡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空置房物业费不再减免

  房子还没装修没入住,物业费到底该不该打折?根据老的办法,空置房物业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突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采纳了相关部门以及大多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取消了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

  新《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据悉,新《办法》由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共同修订。新《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并分别明确了三个收费的内涵。

  至于如何定价,新《办法》也提到,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车位停放费按业委会成立前后不同而定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装修垃圾清运费双方协商来定

  新《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

  如今不少小区都实行门禁制,而门禁卡在实际使用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也容易因此产生矛盾。对此,新《办法》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乱收费将被纳入征信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办法》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且经法院判决仍拒绝交纳的,应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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