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今天(3月27日),《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提出不少创新举措,以期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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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校企合作存在学校一头热、企业不积极的现象。要实现产教深度融合,必须打破当前企业和学校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两张皮”现象,特别是要合理准确地界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义务,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不少“利于”企业的规定,比如“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置专业,开发课程体系”“发改、科技、工信等有关部门对在小企业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等,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童春纲说:“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借鉴广东职业教育立法经验,增加固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就是要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获得感。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感受到对他也有好处。”
对学校方面,提出提升职业学校教师素质,增加规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同时,借鉴福建深化产教融合的具体措施,规定“学习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这一修改属于重大创新举措:“回应和解决了地方和学校普遍反映的当前制约职业学校特别是中职深化校企合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使得相关扶持激励政策得以落实,符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精神。”
另外,鼓励企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进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等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