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河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国华电厂码头靠泊的“鑫xxx”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当班二副酒气很重,有饮酒嫌疑,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过对二副和其他船员的单独询问,得知该名二副值班期间为0000-0400、1200-1600时,在5月9日当天中午值班前一小时11时饮酒,但由于执法人员并未配备酒精浓度测试仪,无法测量二副血液酒精浓度(BAC)或呼吸酒精浓度,也就无法确定二副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超过规定标准0.05%或呼吸酒精浓度0.25mg/L。
为使证据链完整准确,执法人员积极查阅相关资料,对照开车酒驾案例,得知饮酒后半小时到1小时BAC会达到最高值,体重80kg的成年男性饮用500毫升装一瓶啤酒后半小时到1小时后BAC即达到规定标准0.05%,随后执法人员重点调查二副的饮酒量,经二副本人确认饮酒量为100毫升42度白酒和一瓶500毫升啤酒,远超规定标准,由此确认二副在值班前四小时内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超过规定标准。灌河海事处已对该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经典事故
众所周知,酒后开车后果十分严重,害人害己,而“酒后开船”造成的事故后果同样令人触目惊心,下面看几起与饮酒有关的水上事故案例:
2014年4月16日,韩国载有476人的“世越号”客轮在全罗南道珍岛郡海域发生浸水事故后沉没,造成304人死亡,142人受伤,9人下落不明。“世越号”上最先被救出的部分船员证实,船体开始倾斜后,船上大副和轮机长还在一起喝灌装啤酒,随着船体继续下沉等待救援,在酒精作用下的他们,表示“当时很亢奋”,未向乘客发出逃生命令,但却自己逃了出来,最终“世越号”船长被判无期徒刑、杀人罪名成立。
2015年2月28日,一艘货轮在苏格兰海岸搁浅,调查报告指出当时值班的俄罗斯船员因处于醉酒状态,才导致了这起事故。据报道,该货轮重7000吨,全长129米,事发当时这名船员正开船全速撞向海岸,在酒精作用下他未能调整轮船航道,船上的航行警报系统也未被开启,最终轮船严重受损,只能报废,被撞毁之后轮船还泄漏了多达25吨燃油。
酒驾分析
对于饮酒,部分船员自认为只要不喝醉,驾驶技术好,就不会影响安全。其实不然!据研究表明,人体内酒精含量BAC只要高于零,就对某些驾驶技能产生影响,饮酒驾驶,没有最低安全剂量标准,随着BAC的升高,有更多的驾驶相关的人体机能会受到影响,超过0.05%,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此时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因酒精麻醉作用,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车、舵!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碰撞危险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也是多数国家将BAC高于0.05%确定为违法标准的依据。
侥幸心理往往会成为事故发生的导火线,必须坚决杜绝。为此,连云港海事为广大船员朋友们梳理了关于船舶酒驾的各项规定,提醒大家切勿“酒后开船”,共同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法律援引
2、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3、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5、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7、《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VIII章第A-VIII/2节第10条规定: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