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市区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拟在盐城市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盐城市大气办起草了《关于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于2019年7月2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86660734,86660736。地址:盐城市行政中心(世纪大道21号)734房间。
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市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盐城市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国Ⅲ(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
二、限行区域:盐城市区东环路(含)以西、南环路(含)以北、西环路(含)以东、北环路(含)以南围合范围。
三、限行时段:(1)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汽油车、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上述区域。(2)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在6:00至24:00禁止驶入上述区域,在24:00至次日6:00,无通行证,禁止驶入上述区域。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在24:00至次日6:00,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拟在上述区域行驶的,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指定线路通行。设定过渡期一年,过渡期后,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上述区域。
四、处罚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依规处罚。
五、鼓励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
六、施行时间。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来源: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盐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