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强化餐饮用户管理

2019年07月24日 11:26:32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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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年我省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看,由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占比超过90%。《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今天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进一步细化,并对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加强制约,拟规定禁止餐饮用户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县(市、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9.8%,其中管道天然气普及率达到82.9%,但燃气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比如盗气、掺杂使假、无证经营以及野蛮施工破坏燃气公用设施和公用设备等行为。

  《条例(草案)》强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行为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安全的行为,比如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情形的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可以暂时停止供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对非居民用户,《条例(草案)》明确非居民用户应当承担的安全用气责任,特别规定了餐饮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协议、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强调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运输车辆以及送气人员的管理。”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的审查意见报告中还提出,从我省调研情况看,目前个体经营的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有的个体液化气供应站气瓶使用混乱。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规定了不允许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因此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燃气供应站必须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等。

  报告同时表示,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质量如何,能否达到相关标准,经营者应当将检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管道燃气经营者还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每两年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年一次的免费安全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

  对管道燃气而言,最怕“施工”。 《条例(草案)》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等。确实需要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等行为的,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好设施保护方案后,燃气经营者还要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周岚:“《条例(草案)》还完善了燃气设施在施工前的资料查明、施工中的保护、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抢险抢修队伍配备等方面的要求。增加了燃气经营者、相关政府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等规定。”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实习生王之润 编辑/徐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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