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了入职信息,劳动者满心欢喜,辞去了现有工作,等着到用人单位去上班。哪知,最终却被用人单位告知其未被聘用。此时,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获赔10016元。
林某是我市某公司职员,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去年3月,林某从一家人才招聘网站上了解到,溧阳一建材公司正在招聘人力资源主管职位。他对照条件,认为自己符合要求,于是毛遂自荐,向该公司递交了应聘书和个人简历,之后又通过了该公司组织的面试。随后,建材公司招聘负责人通过微信向林某发出了入职信息,确定招聘林某到该建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主管工作,并要求其准备入职资料。
林某在得到入职信息后,去年6月4日,林某便与原单位办理了自动离职手续。哪知,6天后,林某收到建材公司的通知,称因某种原因,其应聘岗位暂时不进行招录了。收到通知后,林某懵了。已经辞掉了旧的工作,新的工作却没有着落,那他该怎么办呢?今年4月,林某来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崔滇向溧阳法院起诉,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失。
在崔律师看来,整个招聘过程中,建材公司招聘负责人一直与林某直接进行联系,通知林某招聘进度及各项信息,并且要求林某准备入职材料,作出期待林某入职的陈述,以其行为使林某确信已经被建材公司录用、劳动合同将会达成。林某有理由相信建材公司存在对该岗位的招录需求,且不知道亦不能预期建材公司将取消岗位招录,导致林某基于合理信赖,向原单位提出了辞职。而建材公司在林某离职后,又不能提供新的工作岗位,有违诚信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建材公司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中断缔约,给林某造成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林某于去年6月4日从原单位离职后,又无法获得建材公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需要一定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以获得收入来源。最终,法院根据林某的主张,对其因重新寻找工作期间三个月失业期的工资损失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建材公司支付林某工资损失10016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建材公司提起了上诉。近日,常州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云波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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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来源:常州全媒体 编辑: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