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老小区加装电梯,一直以来都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天,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范围、费用承担等问题均予以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为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同时,政府将给予不超过20万/台资金补贴,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各管线单位承担,每一台电梯政府给与适当补贴。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内容包括: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分摊方案。
(2)确定电梯管理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2.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3.实施主体应在本幢(本单元)拟增设电梯的主要出入口及小区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由实施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应在公示报告中载明。
4.利害关系人无书面实名反对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将书面协议、公示报告交辖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征求意见。
(来源:江苏广电苏州市中心站/钱一鸣 编辑/秀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