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过去在江苏一直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劳动者只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将其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将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引发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顾连凤告诉记者,事实上,在2009年,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联合发文,规定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受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针对备受大家关注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顾连凤介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自行约定,但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报酬水平。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完善企业的休假管理制度,例如,企业如果安排了年休假,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没有休假的,不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但是企业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而对于劳动者,顾连凤表示,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申请企业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是有时间限制的。顾连凤说:“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仲裁时效的规定是一年,假设你2017年的休假没有休,在2019年的1月1日之前,要向法院起诉。”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李井文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