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近年来,江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服务企业经营,仅今年1-8月就受理涉企案件5608件,结案4587件,有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今天(8月29日)上午,江都区法院向媒体通报了多起审结的典型案例,向破坏营造营商环境说“不”。
据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教导员陈应都介绍,今年2月,法院在受理当地某金属构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时,仅用5个月即审结此案,涉及30名职工工资全部给付,为债权人实现债权1300万元。
2018年11月,该法院在审理新马公司破产和解一案时,办案人员经过实地调查、资料查询、市场研判,对新马公司的困境主因、市场前景等实施精准“画像”,认为新马公司主导产品镍合金属于国家鼓励扶持的新材料,市场前景广阔,且竞争力强。法院主动与政府协作,联合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一方面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交流;另一方面,整合要素资源,逐一破解停产的难点问题,让新马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目前,新马公司发展态势良好,产能逐步释放,市场份额不断攀升,月均工业开票销售维持在6500万元左右,为破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些都得益于法院试行出台的相关《意见》。发布会上,陈应都还介绍另外4起审结的典型案例。
“活查封”:保障涉诉企业债务
位于樊川镇工业园区的某某公司从事塑料制品生产销售,2017年3月15日该公司因生产急需,向原告乙公司借款250万元,于2017年5月5日向自然人贾某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乙公司与某某公司会商,并签订了会商决议,乙公司的债权和贾某债权由乙公司行使,所有债务某某公司在2018年5月还清结束。此后,某某公司仅还部分款项,尚欠1383866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告乙公司提出对被告某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江都法院前往樊川工业园调查后发现,某某公司具有继续生产经营的能力,相关产品仍具有良好市场的前景与潜力,遂决定对其生产设备以“活查封”方式进行保全,在维持其生产设备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减少对企业发展及销售的影响,同时敦促其积极偿还义务。2019年15日,乙公司与某某公司在法院协调下达成协议:某某公司愿意一次性偿还所有债务。2019年4月30日,经法院指导与调解,某某以公司通过“查封”不停工,整顿再经营,如期偿还了1383866元债务。
修复企业信用,百余户业主终获产权证
A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5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装潢设计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等,该公司在法院涉诉案件有10余件,涉案债务达3350余万元,经执行查控A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该公司的房地产及相应办公设备,属于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形。经债权人申请,2018年3月28日,法院裁定审理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A公司十年前于山东省郯城县开发了一房地产项目,因A公司自身的拖延及不作为致当地业主历时十年之久未能办理产权证,当地高度重视此事,但苦于开发商多番推诿、迁延搪塞,此事一直难以善后。在得知上述消息后,出于对本地相关企业的信用修复及郯城县营商环境的考量,即刻通知本案管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前往郯城县处理此事。通过法院积极帮助、管理人多次协调,百余户业主的十年之痛得以平息。
目前,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法院指导之下,已近尾声,管理人除将债务人企业未尽义务积极完成外,同时亦将债务人企业的资产处置完毕,目前对债权人的清偿工作已在有序进行中。
出清僵尸企业,净化市场环境
被告B公司,于1999年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主要生产电力机械和器材。被告C公司,于2003年成立,主要生产电力金具。上述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仇某。两公司涉诉案件过多,仇某目前已下落不明。被告B公司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300万元,实际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执行年利率为4.35%。同日,被告C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B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仇某、赵某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由其全部财产为被告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另,被告仇某、赵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房屋及土地抵押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2月5 日向被告B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但被告B公司并未按约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C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仇某、赵某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B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B公司却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显属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被告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并对被告仇某、赵某抵押给原告的房屋及土地,在担保债权数额13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保证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B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斩断非法集资“黑手”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徐某先后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吴桥镇设立甲资产管理公司,谎称为虚构的乙投资管理公司、丙财富管理公司对外借款进行担保,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向6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日常开支,共吸收本金人民币260余万元,实际骗得230万元左右。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7月至12月间,借助曾在银行工作的经历,帮助被告人徐某向3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130万元左右,造成实际损失120万元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王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王某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江都区法院副院长李海渟表示,当前,江都区充分利用地缘优势,积极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和宁镇扬一体化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加快构建“九纵十横”水韵龙川生态网格,聚力打造以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空港新城为主体的扬州东部产业园,并将今年确定为“项目攻坚年”,开展涉企服务专项行动势在必行。此次出台的《意见》,在服务企业发展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了解企业需求,做好“访企”文章;提供优质服务,做好“便企”文章;妥处矛盾纠纷,做好“安企”文章;优化法治环境,做好“护企”文章。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张卿 通讯员/李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