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再度升级临时救助制度,明确临时救助的“救急补缺”“堵漏”作用,促进将临时救助制度贯穿于社会救助链的前端、中端和后端,进一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防线。
“实施意见”对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明确最低救助金额为2个月低保标准,总额不超过该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12个月低保标准;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金额不少于5000元。因病支出型贫困对象,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至30%不同比例实施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可达5万元。全面探索“温情救助”改革,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突出救急解难时效性,对因急难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及公示等申办环节,先行予以救助、高效缓解急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短平快”制度特色。
此外,“实施意见”强化主动服务、部门协同,充分运用大数据优势,简化申报材料,探索“一表一书”申请救助,即申请人填写“苏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和授权委托书,推行“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同时,提高小额临时救助下放审批限额,进一步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缩短审核审批时间,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分类分档对不同原因致困家庭予以应急性、补充性和过渡性救助。提出“临时救助前置”,对正在申请低保等常态救助的家庭,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可先行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救急难”渠道,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鼓励多方救助、多级救助、多渠道帮扶,形成衔接有效的“急诊救助”链,尽力减轻急难家庭的生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