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强烈,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旅游投诉的数量增长迅速。然而,由于缺乏细化流程,传统的旅游投诉处理正接受考验。
记者昨获悉,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编制,扬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共同起草的江苏省地方标准《旅游投诉分类分级处理规范》从今天起正式实施。旅游业内人士表示,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科学指导,并规范处理过程,增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公平、公正与权威性。
适用范围旅行社、景区以及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旅游投诉
“该标准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紧密衔接的前沿性的省地方标准。”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讲师郑永贤介绍。
据介绍,标准适用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就旅游者对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旅游投诉事件,进行受理与处理的操作规范。
标准明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等基本设施设备。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可通过设立专线电话、上门接待,或其它投诉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投诉受理服务。中国国旅(江苏)邗江分公司总经理吴军认为,标准的实施弥补了行业内的空白,也为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架设了沟通的桥梁。
投诉分类投诉分为4个类别,处理分为4个响应级别
标准明确,从投诉事件涉及旅游投诉者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出发,将旅游者投诉的内容分为人身侵权、服务侵权、财产侵权、其它因素4个类别。
分类可结合地方旅游市场特征实际,进一步细分为高、中、低。同时,根据投诉事件所涉及的类别,工作人员综合判断旅游投诉者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将投诉处理分为一般、严重、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响应级别。
投诉受理这6种投诉内容可不予处理
标准明确,投诉内容属于这6种情况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和记录工作。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它行政管理部门或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投诉;已经处理完毕,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无法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诉求、事实和理由的投诉;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投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不受理情形。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徐兰介绍,旅游投诉的受理人员,在投诉记录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按流程进行处理。针对可受理的投诉,应向旅游投诉者明确需要提供的投诉信息与资料。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应据实向旅游投诉者明确投诉处理相关政策与依据,做好解释与引导工作。对于需要转办的投诉,应向旅游投诉者说明,在得到理解与确认后,做好转办、跟踪与反馈工作。
调解处理最长不超过60天,调解不成建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旅游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中,可借助案例库、舆情库,以及第三方法律专家等资源条件,提升投诉处理效率与效果。”徐兰介绍,标准明确,由旅游经营者自行和解的投诉,在和解结束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投诉处理报告及调解协议;需要一定调解时间的投诉处理,应从投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决定,工作人员可根据投诉事件的复杂性,与投诉者协调确定投诉处理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对于规定周期内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形成书面处理终止决定,并建议投诉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