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 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次就定点医药机构 失信行为惩戒作出专门规定,《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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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4、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6、违反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实名制管理要求,为冒名就医或住院提供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 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 疗物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失信行为。
将以失信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大小及所造成社会影响确定失信等级,失信等级分为一般失 信和严重失信。《办法》规定,将通过采取失信信息公示、提醒约谈、增加检查频率、扣减医保结算总 额,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多种惩戒方式,加强综合监管力度。《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 加快构建不敢违、不愿违、不能违的良好社会环境,进一步扎牢织密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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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省医保局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全省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含村卫生室)40729家,实现定点 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暂停协议1285家,解除协议95家,送司法处理80件 ,追回医保基金和违约金2.6亿元。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记者/浦沫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