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2020年01月27日 19:48:5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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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记者1月27日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1月27日发布《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其中特别强调,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各类与防疫工作无关的会议以及探访、慰问、培训、论坛、展览、省内外交流等人员聚集的活动原则上取消或推迟至疫情响应结束后。

  该《公告》还对募捐方案、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公告》明确,应依法开展捐赠,按需提供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结合疫情地区的需求开展募捐,当前重点募集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暂不募集和转送其他无关物资。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捐赠款物统计汇总工作,指导有关组织依法依规使用捐赠款物。

  此外,该《公告》还公布了有关慈善组织接收捐赠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

  《公告》原文如下: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依法有序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广泛地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担当意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每个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全省各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经受考验,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力量。

  二、有序参与防控,践行社会责任。倡导各类社会组织按照防疫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身特长,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卫生、防疫、医疗器械、医药产业等相关领域社会团体动员引导会员单位和关联企业加急生产紧缺防控医药产品和设备。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抵制哄抬物价等行为。鼓励科技类、专业性社会团体加强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相信科学,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两委”,做好人员排查、宣传教育和疫情动态报告等工作。

  三、依法开展捐赠,按需提供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结合疫情地区的需求开展募捐,当前重点募集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暂不募集和转送其他无关物资。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捐赠款物统计汇总工作,指导有关组织依法依规使用捐赠款物。

  四、落实防护举措,保障自身安全。全省社会组织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各类与防疫工作无关的会议以及探访、慰问、培训、论坛、展览、省内外交流等人员聚集的活动原则上取消或推迟至疫情响应结束后。养老、救助、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实体性社会服务机构,要压实防控工作责任,落实主管部门的各项具体要求。各社会组织要加强内部消毒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对于疑似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信息统计、舆论引导等工作,尽量避免跨区域人员流动和开展业务。

  五、有关慈善组织接收捐赠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

  (一)江苏省社会捐助服务中心

  接收捐赠户名:江苏省社会捐助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7329810182600063014;

  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

  联系电话:025-02583590551、13770834600;

  汇款请备注用途。

  (二)江苏省慈善总会

  接收捐赠户名:江苏省慈善总会;

  银行账号:63170181990000127;

  开户行:华夏银行南京河西支行;

  联系电话:025-86638566、13913883580;

  汇款请备注用途。

  (三)江苏省红十字会

  接收捐赠户名:江苏省红十字会;

  银行账号:76490188000257402;

  开户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联系电话:025-57713898、13851500949;

  汇款请备注用途。

  (四)湖北省红十字会

  接收捐赠户名:湖北省红十字会;

  银行账号:567757550053;

  开户行:湖北省武汉市中国银行刘家湾支行;

  大额行号:104521003535;

  汇款请备注:**湖北疫情防控;

  接收捐赠户名: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

  银行账号:127910331610103;

  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中北路支行;

  汇款请备注:**湖北疫情防控;

  微信公众号:博爱荆楚,ID地址:hbshszh;

  电子邮箱:1073409513@qq.com;

  物资捐赠联系电话:027-87327533;027-87327909;

  资金捐赠联系电话:027-87325881。

  (五)湖北省慈善总会

  接收捐赠户名:湖北省慈善总会;

  银行账号:11150000001247462;

  开户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大额行号:304521042264;

  同城清算行行号:215888;

  汇款请备注:**湖北疫情防控;

  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慈善总会,ID地址:hbcf027-87433333;

  电子邮箱:653061857@qq.com;

  联系电话:027-87433333、027-88315095、027-88315026、13797061536。

  (六)武汉市慈善总会

  接受捐赠户名:武汉市慈善总会;

  银行账号:421860158018170139664;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860158);

  联行行号:301521000021

  联系电话:027-85729696、027-85751277、027-85678311、027-85798437、汪亮 13627104336。

  (七)武汉市红十字会

  武汉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专项物资;

  联系电话:027-82788599,027-82210181,027-82812604,027-82858499,027-82856122、骆钢强 13297963117。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1月27日

  (来源: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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