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过“双灴”卫生纸吗 坚持“最严格保护” 泰州法院在行动

2020年04月24日 18:37:5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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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两天就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希望各位被告人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记住三句话,第一句话:‘知识是人类最大的财富’,第二句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第三句话:‘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

  24日上午,在泰州中院大法庭,全国模范法官、江苏最美法官、泰州中院民三庭庭长王小莉就七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对相关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庭审。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泰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亚平介绍了2019年度泰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去年,泰州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受理数和审结数持续高速增长的运行态势,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03件,同比增长71.31%;审结502件,同比增长81.8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出商标维权数量高企、著作权纠纷频发、技术类纠纷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多、判决赔偿数额提升、调解撤诉率升高等特点。

  积极响应省高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聚焦最严格保护,不断加大保护力度,严格保护,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判赔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比例逐年提升;重拳出击,审慎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全年共处罚被告人63人,被告单位1家,共处罚金666万元。同时率先在全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聚焦机制创新,着力提升保护效能,多方联动,合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聚焦服务大局,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强侵权行为源头治理,设立的“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开展各种普法宣传活动,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王小莉庭长介绍了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王小莉直言侵权者混淆、误导的能力太强了。

  此案基本案情: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系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发现被告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销售被告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生产的仿冒“双灯”商标的商品,与原告的“双灯”商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辩称其使用的是自己合法注册的第7937190号“双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包括卫生纸,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官认为: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虽确系“双灴”商标的权利人,涉案被诉产品外包装上也确实标识的是“双灴”而非“双灯”字样,但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的“双灴”组合标识,无论在文字字体、字形、排列方向,还是在外侧椭圆环形的厚度等方面均与其注册的“双灴”商标不同,相反却与原告持有的“双灯”注册商标整体高度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在日常购买时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存在未合理规范使用其注册的“双灴”商标、侵犯原告所持有的“双灯”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损失。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构成侵权行为,但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故仅需停止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邹文杰 沈骁 通讯员/张海陵  编辑/俞思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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