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大半年 征地报批还在走程序?|我苏特稿

2020年06月15日 16:18:18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我苏特稿 记者/庞亚雷 编辑/李明莉、汪璐

  最近,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合社区的村民向我苏特稿反映,从去年春天开始,街道陆续征收了不少村民的土地,用于横江大道的开发建设,但却只给了青苗补偿费,并且没有公布征地补偿方案。

  6月11日,记者来到了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合社区,村民表示,从去年春天征地开始到当年8月份施工单位正式进场施工,村里的土地陆续被街道征用,而对于街道给予的征地补偿,村民们不太满意。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村民土地,首先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但据村民们介绍,只签订了一个青苗补偿协议,征地方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给出的青苗补偿费虽然为每亩三万元,村民实际拿到手的补偿却没有这么多。而且,在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与浦口区江浦街道签订的道路项目青苗补偿框架协议中,对其他补偿也并未提及。

  新合社区村民王礼斌称征地不能光给个青苗费,要有个安置补偿方案。到底该怎么补偿,按照什么标准补偿,又该补偿多少,村民们对此是一头雾水。2019年4月2号,王礼斌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没想到这次申请又发现了更多的问题。

  南京市江浦街道新合社区村民王礼斌表示后来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是施工单位没有,国土局也查不到相关方面的信息。

  在当地政府提供给王礼斌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于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公告、征地用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等信息,答复结果为:“经查询,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村土地用于开发建设,首先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然后办理立项手续以及提交正式用地申请。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最终土地征用阶段。江浦街道新合社区被征用的村民土地,有没有走过相关的程序呢?带着疑问,我苏特稿记者走访了江浦街道办事处和江浦街道拆迁办。

  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拆迁办公室刘主任表示征地的时候有批文没有看到,他只是负责地表附着物的兑付,其他情况可以去国土问一下。

  据南京市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介绍,道路项目在2019年7月19号只取得了省级用地预审批复。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对接相关部门启动征地报批程序。

  对于之前的情况,南京市规划与自然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斌回应:村民们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按照国家关于道路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征用农用地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用地预审阶段,这个项目已经通过预审。

  第二个阶段是征地报批阶段,要出具征前的公告、征地的占补平衡以及相关的补偿方案。

  第三个阶段是征地方案批准后的实施阶段,从群众反映的情况看,这条道路没有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就开工建设,属于违法用地项目。

  南京市规划与自然局正在责成江北新区以及用地的主体单位,进一步对接相关后续的报批手续:

  一是要依法对人对事进行查处。

  二是要把征地报批阶段和征地批后实施阶段这两个方面的工作,责成有关单位与群众进行全面的对接,也请群众放心,除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其他补偿,都会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全面补偿。

  另外一个方面这个项目跟最近中央要求的“六保六稳”工作要结合起来,同时市里面也在做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以及相关的土地制度改革,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通过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大对道路类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力度,来保障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能够尽早开工建设,但是前提是不损伤老百姓的利益。从具体的工作过程来看,还要进一步地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水平,保证征地报批阶段各类用地能够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原来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刘聪也做出回应,从用地的性质来看,现在没有履行报批的手续,属于违法用地,这种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具有一定代表性,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整改。

  除了加快报批之外,还涉及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今年省政府刚刚颁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对征地报批的程序和最低补偿标准作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南京市在实施的过程中,按照法规标准落实到位。道路违法用地在全省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的原因是实施主体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错误地认为道路建设是为了公共利益,自以为过程性的违法行为情有可原,也反映出我们的监管还不够得力,一些政策宣传还不太到位。

  江苏省委、省政府始终强调,要依法依规用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的行为,因此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用地的意识,纠正交通用地的错误认识。从全省自然资源部门来看,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加强实施监管,要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另外一方面还要提升服务保障的水平,近年来全省也通过全程保障平台、问题清单、厅领导挂钩联系、定期调度、绿色通道等制度机制,实现了重大项目应保尽保。实际上各种管理的途径是畅通的,关键要落实到位。下一步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和建设单位对接沟通,特别是对重大的民生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在先行用地、用地计划、项目工地等方面提高工作水平,提升报批的效能,保障项目及时开工落地,为夺取双胜利、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江苏广电总台“我苏特稿”,转载拒绝任何形式删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layer
快乐分享